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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2-04-16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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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安排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统筹全市市场监管力量深入开展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围绕食用油掺杂掺假、食品非法添加、虚假违法广告、医美行业虚假宣传、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等12个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首都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含有虚假内容、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2月24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含有虚假内容、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2万元,罚款34.5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3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珍珠菇、黑香米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含有虚假内容、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珍珠菇在其包装上标示有营养信息,但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标示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钠”的项目名称,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另查,当事人委托山东九谷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黑香米,标签标注“等级:一级”“执行标准:Q/JJY001S”“保质期:12个月”。在山东省金山县市场监管局的协助下,查明该黑香米样品等级为二级,质量等级并非所标示的“一级”。同时,查明该黑香米执行标准为“《杂粮(粉)》(Q/JJY0001S-2008)”,并非其标注的“执行标准:Q/JJY001S”,且生产黑香米所用原料为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北裕仓黑米(规格:25kg/袋,保质期:6个月)”,生产过程并未改变食品保质期。因此,当事人经营黑香米标签涉嫌虚假标注质量等级和执行标准、标注虚假保质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二、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广易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2年3月28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广易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4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北庙村村北3号院1号楼使用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有3台乘客电梯正在使用,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未能提供上述电梯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经查,当事人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北庙村村北3号院1号楼使用的3部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当事人未按规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至2022年2月14日,在超出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上述电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好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劣质燃气具案

  2022年3月21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好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劣质燃气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0.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7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好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存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产品铭牌的六头燃气灶具产品待售,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采购该产品2台,进货价120元/台,销售价180元/台,上述产品货值金额360元,均未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中基富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月20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中基富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9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案件交办线索。经初步核实后,于8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基富海”上发表了一篇题为“献礼建党100周年特别企划--中国投资机构先进集体名单公布”的文章。打开该文章后,在首页中心位置有“以下为中国投资机构先进集体名单”的文字,随后附图,主要内容为“母基金周刊 FOF WEEKLY”的文字图形组合LOGO标志,以及“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国共产党徽”“中国投资机构先进集体”“领先机构投资者 专业服务平台”等文字描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五、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丹福堂医药有限公司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案

  2022年3月3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丹福堂医药有限公司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塑料袋材质为HDPE(高密度聚乙稀),该材质制造的塑料袋属于不可降解塑料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六、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兴旺长顺自行车修理部违法经营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2月14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兴旺长顺自行车修理部违法经营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1万元、罚款4.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北京京品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件中发现,部分涉嫌不合格车辆销往北京兴旺长顺自行车修理部,于是对其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计购进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5辆,进价1869元/辆,加价200元/辆进行销售。另查明,由于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带电池,当事人为消费者购买车辆后配有60V、72V电池,上述电池不符合涉案电动车产品合格证上记载电池情况,当事人存在经营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204/t20220414_2676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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