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监执罚〔2022〕29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英伦时尚面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5MA05M43M16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道华新大街珍园里增1号底商
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于微信朋友圈及饿了么平台发布“冰墩墩”蛋糕预定信息,并在店内销售“冰墩墩”及“小熊猫”蛋糕。2022年2月21日,本委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月16日及2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3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在微信朋友圈及饿了么平台发布定制“冰墩墩”蛋糕信息,2月11日至2月12日共销售“冰墩墩”蛋糕14个。2月13日至14日,当事人将“冰墩墩”改为无奥运五环标志的“小熊猫”蛋糕,其“小熊猫”蛋糕形象仍为面部有闭合彩色线条的熊猫,与冬奥吉祥物“冰墩墩”形象近似,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冬奥吉祥物“冰墩墩”,共销售“小熊猫”蛋糕6个。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1527.8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蛋糕定制单单复印件、饿了么订单打印件、朋友圈截图打印件及《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关于回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助调查函>》的等材料。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
本委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5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 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 ,当事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2年4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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