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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华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津市监执罚〔2022〕16号

  • 发布时间:2022-05-18
  •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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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2〕16号

  当事人: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华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1360146M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4号

  法定代表人:汪大明

  2022年1月24日,执法人员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验司《认证检测司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函》(认检函﹝2022﹞3号)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C21060)将实际使用的检测标准GB/T8151.20-2012错误填写为GB/T14353.2-2010,同时检测过程中使用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未在设备中保存原始数据。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对铅锌矿样品进行检测时未在设备中保存原始数据,导致2021年6月10日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C21060)检测数据无法进行复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相关附表复印件、检测报告(编号:C21060)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

  本委于2022年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委认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给予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理由。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 章)

                                           2022年3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203/t20220310_5825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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