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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监执罚〔2022〕12号 天津恒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 发布时间:2022-05-18
  •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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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2〕12号

  当事人: 天津恒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7H260XP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王光伟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11月30日,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移交的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日、12月7日、12月14日及2022年1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至2021年11月,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共接受23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专利申请业务303件,收取专利代理费用258900元,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违法所得27845.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当事人与客户签订的专利代理相关服务协议复印件、当事人开具的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等材料;4.当事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费用明细表和违法所得计算表、撰文费用支出记录复印件、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本委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委认为,《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规程(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内容中的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积极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7845.36元;2.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7845.36元。罚没款合计55690.72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 章)

                                     2022年3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203/t20220304_5819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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