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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区一粉馆发布虚假广告遭处罚

  • 发布时间:2022-05-18
  •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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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3日对位于嘉陵区嘉兴路一粉馆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该粉馆进门左侧墙壁的简易木架上摆放有1块标注“(香港特区标志)HKI,授予:某羊肉粉,中崋美食,香港国际卫视,二零一九年九月”等字样的广告奖牌。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出示该奖牌标称内容的合法依据,其现场不能出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07月08日,在嘉陵区嘉兴路从事小吃服务经营活动。2019年9月,当事人通过一名自称是香港国际卫视的工作人员制作了一块广告奖牌(该奖牌整体为木制,表面粘有金箔制品,高约35厘米,宽约50厘米,从上至下依次标注有“(香港特区标志)HKI,授予:某羊肉粉,中崋美食,香港国际卫视,二零一九年九月”等字样的内容),制作费用200元。当事人将该奖牌摆放在粉馆进门左侧靠墙的简易木架上对外展示,目的是宣传销售的羊肉米粉。2021年12月23日,当事人在经营中被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3)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00元。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76/2022/3/28/624426a52290441298db2cbe530eacf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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