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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符合规定的酒类产品 罚款10000元

  • 发布时间:2022-05-18
  •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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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泸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泸县某酒类集团生产的“泸坊人参酒”添加新资源食品“人参”,而外包装标签上未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泸坊人参酒”标签标注有“配料与辅料:白酒、水、人参(人工种植)”。原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在该公告附件中注明人参(人工种植)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有: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而当事人在其生产的“泸坊人参酒”标签上未把“哺乳期妇女”标注为不适宜人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76/2022/2/15/25587da8e9e541239a73b67abeb495d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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