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完整全面认识党中央确定的疫情防控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切实做好保供稳价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准确适用价格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规范了基层一线价格执法检查工作尺度。
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防疫物品及生产相关辅料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五类情形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二是商品进销差价率超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前7日最高进销差价率的,服务价格超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前7日最高价格的;三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前7日商品未实际交易、或者前7日实际交易无法查证的,商品进销差价率超过40%对外销售的;四是囤积居奇,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五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前期,省市场监管局已发布相关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的,对各相关经营者依法履行告诫程序。下一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各类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对带头涨价、屡查屡犯等情节恶劣的经营者,及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并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形成强烈震慑,切实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