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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品监管局强化督导检查压实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 发布时间:2022-05-18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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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近期西宁市疫情防控严峻复杂的形势,为全面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落实“四类药品”实名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工作要求,近期,省药品监管局成立暗访组,局长亲自带队,按“四不两直”的方式对西宁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情况进行暗访检查,督导药品零售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全省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落实。

  暗访组一行先后对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城北区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落实进店扫码、测温、购买“四类药品”实名登记等防控措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个别药店扫码测温不仔细、登记信息不全面等问题,现场责令整改,并通报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跟踪整改情况,督促企业要强化日常巡查,反复查漏洞、堵短板,排查整改风险隐患,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针对全省疫情防控形势,省药品监管局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措施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克服侥幸心理和松懈厌战情绪,全面落实进店人员扫码测温等疫情防控措施。一要严格落实进店人员防控措施。对进入零售药店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扫描核验行程码、健康码,掌握购药人员出行高风险区、中风险区和低风险区情况,健康码异常或有重点风险区旅居史人员,要立即报告所在社区。二要强化自身疫情防控。落实消毒措施,制定落实消毒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消毒登记,定时进行严格规范消毒,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卫生。三要严格落实“四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对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销售流向进行实名登记,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居住住址、联系电话、购买药品等详细信息,并建立台账进行如实记录,做到药品销售流向可查、信息可追。四要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尤其是“四类药品”销售,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或无法开展远程审方的,不得销售上述药品。

  下一步,省药品监管局将不定期进行暗访、抽查,对不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并曝光;对违规销售“四类药品”等行为的,一律依法暂停营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9EAFA7BB-7FE7-480E-BAA0-A9EC51E976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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