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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助企纾困 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十条措施

  • 发布时间:2022-06-03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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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出台助企纾困 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十条措施

  青海营商2022-05-30 16:27发表于青海

  

  

◆◆◆◆◆◆

   (记者 王菲菲 董慧) 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业、未参保的困难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利用省级促消费专项资金对达到限上标准的新入库企业按照批发业20万元、零售业10万元、住宿业5万元、餐饮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通过“青海文旅消费平台”“云闪付”“携程”等线上平台分批分期发放文旅消费券不低于2000万元……5月17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论述,扎扎实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迅速恢复市场主体活力和信心,结合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系列助企纾困政策措施,我省印发涵盖援企稳岗、畅通物流、减税退税、缓缴税费、降费让利、减免房租、资金补贴、融资支持、要素保障、优化服务十个方面具体帮扶措施,聚焦疫情影响最集中领域,进一步深化政策扶持。

  据了解,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主要内容包括,2022年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享受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提高至90%,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将失业保险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困难农民工,纳入临时救助范围。2022年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底。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被列为省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免除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免除3个月租金。对当年培育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包含已退库再次入库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实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开通“12345”复工复产服务热线,24小时提供防疫政策咨询、诉求反映、问题收集、转办督办等服务。

  

  

文章来源:青海日报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F9B48B24-1307-45A2-B5DC-615C4D433F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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