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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

  • 发布时间:2022-06-15
  •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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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根据党内有关法规,党员流动外出、领导干部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应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要严肃处理。各级纪委查处通报的一些典型案例中,不少涉及了“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这一违纪行为。比如,国家信息中心原党委副书记、副主任马忠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显示其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2017年至2019年间,18次未经批准擅自离京,事后也未按规定报告。江西省宜春市政协原副主席周志平被开除公职,其违纪行为包括“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云南省文山州委原副书记、州长张秀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违纪行为中也有“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情形。2020年,北京市朝阳区纪委监委在对全区133家单位“五一”期间离京外出请假报备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后发现,百余人“五一”期间离京未报备,不少都是党员干部。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明显增强,能主动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但是,仍有一些党员干部在流动外出、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时,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认为这是私事、是个人自由,不需要向组织请示报告,甚至认为是组织管得太紧、管得过宽。从上述案例看,存在这种认识的还不在少数,级别有高有低,既有高级干部,也有基层干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党员意识、组织意识、纪律意识,严格请示报告,在流动外出、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时,严格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做一个忠诚老实、襟怀坦白的合格党员。

  

  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是对党忠诚的体现。对党忠诚是党员入党的庄严承诺,是需要终身践行的誓言。对党忠诚不仅体现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也体现在日常工作生活的言行中。是否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看似工作生活中的小事,实际上是关系党性原则的大事,反映着党员是否对党忠诚、对组织忠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对党绝对忠诚要害在‘绝对’两个字,就是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任何杂质的、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有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打埋伏、八小时之外找不到人,能说对党忠诚吗?”

  

  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是纪律严明的体现。我们党是有严明组织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员干部是党组织的一员,必须严守党的组织纪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干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组成要素,其行为或多或少,或大或小都会对组织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不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擅自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仅会影响自己的工作,而且会影响组织的正常运转,甚至可能会给党和组织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如果每个党员都这样自由散漫,组织必定软弱无力,党也就成了“大车店”“俱乐部”,一盘散沙,毫无战斗力可言。

  

  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是清正廉洁的体现。俗话说,心底无私天地宽。共产党人是最大公无私的,对组织更是可以毫无保留的,更不用说报告个人去向了。如果去了哪里都隐瞒,不敢、不愿报告,其背后往往隐藏着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郑重告诫全党:“孔子说‘游必有方’,我们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是连这一条都做不到,那就成问题了。”“领导干部独来独往、天马行空,迟早会出问题。”自身净,就能自身硬。按规定及时主动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既体现自身党性强、守纪律,也充分表明自身的清正坦荡、廉洁无私。

  

  当然,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也并非要求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事无巨细地报告每一个去过的地方(有特殊规定要求报告的应该按规定要求办理,比如疫情防控中的有关规定等),这既无必要,也不切实际。落实好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制度,首先要认真深入学习掌握有关制度规定,做到心中有数、行而有矩。要强化理论武装,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之钙,从内心深处树牢对党忠诚、对组织忠诚的政治意识,不断强化党性意识、组织观念、纪律意识。要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中有关规定,比如,上文提到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再如,《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流动外出情况”,领导干部“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还要认真学习本地本单位本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或工作要求,比如,一些地方制定的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一些单位制定的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的离京报备制度,等等。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各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的有关制度,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不折不扣抓好落实。总的来说,党员干部如果确需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一般应事前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或组织请示报告,履行报备手续,书面或口头详细报告离开事由、人员、地点、时限,以及联系方式、交通方式、工作交接情况等,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因紧急事项确需临时外出的,也必须在出发前报备。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期间,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改变行程或者推迟返回时间的,应按规定程序另行报备,不得擅自改变行程,甚至利用出差之便绕道风景名胜区游玩。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去风景名胜区、著名旅游景点的,必须外出前或者外出期间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同意不得前往。如果确实想去风景名胜区游玩的,也应在工作完成后,利用个人休假时间,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后前往,并由个人负担费用,不得慷公家之慨、谋个人私利。返岗或者返回工作所在地后,要及时做好有关报告工作,既要报告外出工作开展情况,也要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要报告个人外出去向、时间等实际情况与原先请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具体原因,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等,切实按照制度规定办事,始终绷紧纪律规矩防线,维护好党员干部忠诚老实、遵规守纪、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张爱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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