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天津市河东区陆肖梅小吃店(王秀丽):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案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单位)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问题,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主动提供各类证据,主动停售煎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85.69元;
2、罚款2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永国、张朝君 联系电话:022-24341631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27号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6月6日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hdqscjdglj/zwgk_57473/zfxxgk_57478/fdzdgknr_57482/xzcf_57486/202206/t20220628_5919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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