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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王津强修改食品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王津强 | 津红市监执处罚〔2022 〕27-2号 | 2019年9月3日,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从广东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1箱“笑咪咪”牌立爽喉糖,每箱是96瓶(金属制作包装),共计1056瓶,购货款4300.80元。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保存有广东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所购进批次的涉案食品的《最终产品检验报告单》的复印件,但是并未填写进货记录。上述涉案食品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9月1日,保质期24个月。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食品后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12月16日售出1040瓶,剩余16瓶未售出,直至搁置超过保质期。2021年底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津强在路边雇佣了一个制作证件的人将上述搁置超过保质期的“笑咪咪”牌立爽喉糖的生产日期修改为2021年3月11日,之后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将上述修改过生产日期的16瓶立爽喉糖(无糖)以6.7元/瓶的价格销售给了天津市广盛国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案发后,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对上述食品进行了召回。本案涉案过期食品共计16瓶,货值金额共计107.2元,违法所得共计42.04元。经查,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津强2021年度从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年收入为30000元。 | 罚款1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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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hqqscjdglj/zwgk_57581/zfxxgk_57586/fdzdgknr_57590/xzcf_57594/202206/t20220627_5917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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