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造处罚〔2022〕4号
当事人:天津融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xxxxxxxxxxx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x
举报人举报天津融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店铺的酒类广告中出现了饮酒动作。执法人员对位天津市宁河区xxxxxx的天津融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在该公司的天猫店铺“泡研社旗舰店”中产品销售界面发现一段视频广告,在广告中出现了一位女士饮酒的画面。
经查,天津融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花费500元制作了一款酒类产品的视频广告,在视频中出现了一位女士饮酒的动作。该广告用于天津融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泡研社旗舰店”中,为一款酒类产品做推销使用。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的发布违法酒类广告的行为,本案广告费用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1份、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照片1张,网页截图1张。3. 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视频制作合同。
2022年6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造罚告〔2022〕4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的动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予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6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nhqscjdglj/zwgk_57849/zfxxgk_57854/fdzdgknr_57858/xzcf_57862/202206/t20220628_5919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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