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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恒兴管件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发布时间:2022-07-07
  •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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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板处罚〔2022〕10号

  

  当事人:天津市恒兴管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581003398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板桥镇北珠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晓霞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登陆天津广告监测系统接收涉及天津市恒兴管件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广告线索 :天津市恒兴管件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tjhxgj.com/)宣称该公司“始终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天津市恒兴管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生产车间一间,面积约200平方米,车间有2名操作工人正在作业中,平房3间,最西侧的平房为办公室。执法人员检查天津市恒兴管件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tjhxgj.com/,发现“经理致辞”窗口有“我们恒兴始终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内容、“公司简介”窗口有“我公司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内容,执法人员发现“资质荣誉”窗口展示的当事人的质量管理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1日,已超过有效期。此案于2022年6月21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2021年11月份口头委托天津企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立官方网站,天津企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当事人提供的文字内容、产品照片在其网站上制作广告内容并发布。网站“经理致辞”窗口有“我们恒兴始终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天津市恒兴管件有限公司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公司简介”窗口有“我公司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内容,“资质荣誉”窗口展示的当事人的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已超过有效期,超期后当事人没有重新认证,无法提供未超期证书;网站“公司简介”窗口描述有“产品主要销往欧美、日本、韩国、中东、台湾及东南亚等地区”,当事人没有直接出口国外的订单,无法提供产品销往国外的订单记录。用于网站建设的费用为1010元,当事人能提供票据。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公司简介及产品介绍,无产品购买链接,且没有客户通过公司网站上的电话和传真订购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韩晓霞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登陆天津广告检测系统接收的涉及天津市恒兴管件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截图4张共三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取证单12页、网站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活动的情况及通过网站发布广告的事实;

  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韩晓霞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

  5.当事人提供的发票1份共1页,证明广告制作费用情况。

  2022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板罚告〔2022〕10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4倍的罚款404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予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7月4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nhqscjdglj/zwgk_57849/zfxxgk_57854/fdzdgknr_57858/xzcf_57862/202207/t20220704_5925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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