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宝白市监处罚〔2022〕11号
当事人:曾维胜
身份证号码:1324361957********
系高碑店市志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684MA07UQNQ7A,住所为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燕赵花园东区第8号楼2单元251号
2022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宝坻区“3.26”一般起重机械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显示2022年3月26日14:25左右,京滨铁路二标段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小高庄村附近轨道板吊装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事故,致一名工人死亡;报告中认定高碑店市志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2年5月7日对当事人曾维胜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3月26日14时25分左右,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小高庄村附近京滨高铁施工现场,高碑店市志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施工段内,起重机操作人员范宝有利用高碑店市志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桥梁作业面上的额定起重量为10吨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将一块重约为6.5吨的轨道板从地面轨道板运输车上吊运桥梁作业面的过程中,当轨道板起升到6米左右时,钢丝绳绳端意外从电动葫芦卷筒压板处拉出,导致吊钩及被吊的轨道板快速下坠,砸中地面轨道板运输车驾驶室,致运输车车身及驾驶室受损严重,运输车驾驶员范泽强被挤压在驾驶室内。
高碑店市志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事故起重机的使用单位,为本次事故发生单位。此次事故造成一名工人范泽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高碑店市志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维胜,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作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2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收到的关于成立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滨铁路二标项目经理部“3.26”起重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的请示1份共1页,宝坻区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呈批单1份共1页,证明成立“3.26”起重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的情况。
(二)2022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收到的宝坻区“3.26”一般起重机械事故调查报告1份共8页,宝坻区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呈批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本起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情况和发生事故设备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2022年5月26日,执法人员收到的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立案决定书(津宝公(刑)立字[2022]762号),证明公安机关已对该起事故立案侦查。
(四)2022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作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情节。
(五)2022年5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高碑店市志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站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六)2022年5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曾维胜2021年度工资收入统计表1份共1页、2021年月份收入明细1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在高碑店市志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的上一年度的年收入。
本机关已于2022年6月16日将津宝白市监案〔2022〕11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曾维胜作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处当事人在高碑店市志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度年收入101688.21元30﹪的罚款30506.46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_255/zwgk_57816/zfxxgk_57821/fdzdgknr_57825/xzcf_57829/202206/t20220629_5920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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