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2〕64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东区珍蕲堂艾灸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2MA07JUP246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道冠云东里12号楼5门101
经营者:王玥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道冠云东里12号楼5门101的天津市河东区珍蕲堂艾灸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玥,主要为到店消费者提供艾灸理疗服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门口设置广告牌,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同时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涉嫌存在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门店自2022年3月成立并对外营业,主要为消费者提供艾灸理疗服务。当事人于2022年4月在其门店门口设置用于宣传其艾灸理疗服务的广告牌,广告主要为介绍其艾灸理疗服务的功效,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设计制作后,委托**广告有限公司印刷,2022年4月22日当事人支付**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用共计560元。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当事人为本案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本案无广告经营者。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3.广告牌照片、广告费用收据。
2022年6月30日,本委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104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委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重、从轻、减轻等自由裁量情节,本委决定对当事人适中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12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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