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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捷飞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2-07-22
  •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 字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鸿处罚〔2022〕7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捷飞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20105MA06WC8U6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白立峰

  违法行为类型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

             吊销营业执照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7月21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鸿处罚〔2022〕71号

  当事人:天津捷飞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6WC8U6X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北六马路66号诺城广场2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白立峰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2年3月23日我局收到李女士举报天津捷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注册地址取得营业执照。

  2022年3月23日鸿顺里所执法人员到天津捷飞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河北区诺诚广场2-506为举报人李XX的自有房屋。李XX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坐落河北区诺诚广场2-506的房屋为其本人所有。同时,李XX提供了一份证明,证明其从未将其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出借给任何人,也从未将其房屋出租出售给任何人、任何单位,李XX也不认识天津捷飞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等任何公司人员。

  经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档案,当事人注册登记时填写的住所确为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北六马路66号诺城广场2号楼506室,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执行董事兼经理为白立峰,股东(发起人)为张立新、白立峰,监事为张立新。

  因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鸿顺里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4日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白立峰身份证住址寄送了《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和《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2年3月24日向当事人监事张立新身份证住址寄送了《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要求白立峰、张立新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我单位接受询问,并要求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白立峰于2022年4月15日前将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地址。

  经鸿顺里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提供中进行查询:执法人员2022年3月24日寄送给白立峰的邮件2022年3月30日显示为“投递结果反馈-未妥投,备注(拒收)”,于2022年4月28日退回至我单位;执法人员2022年3月24日寄送给张立新的邮件自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4月5日多次“未妥投,备注(未联系上收件人,安排再投)”,于2022年4月11日退回至我单位。

  至此,白立峰、张立新二人均未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询问、配合调查,未主动联系办案部门,也未将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地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的《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四张,举报人李姝画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六页,证明当事人注册于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北六马路66号诺城广场2号楼506室涉嫌提交虚假材料;

  2.当事人登记设立档案一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执法人员制作的《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两份、《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送达回证两份(贴有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截图两张、证明执法人员寄送相关文书的情况。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在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刊登公告了《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鸿罚告〔2022〕25号),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过六十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白立峰、监事张立新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单位接受询问,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其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经营地点。当事人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不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7月 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你单位可在公示期满三个月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附件:

   处罚决定书.pdf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hbqscjdglj/zwgk_57549/zfxxgk_57554/fdzdgknr_57558/xzcf_57562/202207/t20220721_5938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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