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刷单炒信”整治工作,通过与公安等部门紧密协同配合,不断加大对“刷单炒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截至10月底,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470余件,其中“刷单炒信”案件60余件,主要查处对象为使用刷单手段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商户以及为商户提供刷单服务的经营主体,罚没款超500万元。
1.上海持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自2018年3月起,开始从事云推广业务,对客户提供的关键词进行拓展,从而为客户创建大量关键词,编辑、生成大量含有关键词的伪原创文章,并批量生成含有伪原创文章的推广网页,再发布到第三方高权重网站中,借助相关网站具有易被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的特点,使得相关页面与搜索关键词关联,使网络用户触发相关搜索关键词时,搜索结果首页都能出现含有当事人客户信息的网页链接。当事人通过云推广技术服务,帮助客户对搜索结果排名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使得本不该出现在搜索结果排序前列的内容升至搜索前列,干扰了搜索引擎排序服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9月,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上海夜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自2020年9月起,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运营业务合作,以访客0.3元/个、收藏0.25元/条的价格为185家客户虚构访客点击量、收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同时组织刷手为某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网店虚构交易和交易金额,帮助网店提高其在网络交易平台评价体系内的排名、信誉度和用户访问量,误导消费者。当事人通过虚构点击量、收藏量等流量数据、组织刷手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多家公司提升浏览量、评价和排名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7月,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3.上海趣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与某齿科科技公司签订《服务订单》,约定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由当事人招募400名流量博主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内宣传推广该齿科科技公司销售的隐形牙套产品。当事人撰写宣传文案内容并经该公司确认后,要求流量博主根据宣传文案内容制作推广图文,主要内容均为关于该隐形牙套产品的使用体验和正面评价,当事人将上述推广图文汇总并交该公司最终确认后,通知流量博主将图文发布在其网络交易平台个人账号上,引导消费者购买。经查,前述400名流量博主在发布相关图文前、发布时均不是该公司的实际患者或者隐形牙套使用者,其发布的图文内容均是根据当事人的宣传文案虚假编撰而来。当事人帮助他人招募从未实际使用相关产品的流量博主,以实际患者或者使用者的身份虚假宣传相关产品及使用效果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3月,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45万元。
4.上海黑萝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自2020年6月起,接受商家委托以代运营方式帮助商家在其网络交易平台门店刷团购单、刷好评和刷预约量。当事人在代运营过程中,对外联系刷手刷预约量、通过小队长联系刷手刷团购单和刷好评,此外还将商家的“包星服务”转包给其它公司,即通过发布虚假评价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将当事人的店铺星级提升。截至案发当事人已收取代运营费超15万元。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理。
5.上海万沪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各大外卖平台内开设有多家店铺从事网红店的外卖代购业务,主要赚取跑腿和配送服务费。自2021年7月起,当事人为提高在外卖平台内新设立代购店铺的评分及展现排位,由法定代表人严某通过社交软件与某刷单组织达成约定为其提供刷单服务。经统计,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当事人共通过该刷单组织为其外卖代购店铺虚增订单1511个,支付刷单费用人民币98819元。当事人委托他人增加虚假销售数量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7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后续,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根据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在本案中查获的刷单组织线索,全链条捣毁了6个犯罪团伙,涉及刷单中介、手机卡商、技术改码、职业刷手等多个环节,涉案金额1亿余元。
6.上海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自2020年10月起,为了提升其网店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的排名,委托自然人严某为其刷单并发布虚假笔记,采取组织该网络交易平台会员预付订金购买其网店指定服务项目,并前往线下门店核销验证码,但实际不提供相关服务项目,私下退还预付订金的手段,虚增“全面部水光”“光子嫩肤”等25种服务项目的销售数量94笔,虚构好评数量86篇。同时,当事人还采取让未实际接受整形美容服务的该网络交易平台会员,分享指定服务品类消费体验,发布FOTONA4DPRO、超皮秒等4种服务品类的虚假笔记7篇。当事人委托他人增加虚假销售数量、虚假好评数量及发布虚假良好消费体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8月,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