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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通办”办事指南

  • 发布时间:2022-12-25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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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登记注册“跨省通办”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企业登记注册—公司登记注册

  事项编码: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2900004

  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2900005

  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2900006

  注:1.公司(含内外资)登记注册包括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事项编码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登记条件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登记。

  四、提交材料

  (一)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此规范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9项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7、9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五、“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方式一:异地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cjgj-qykb.qinghai.gov.cn/),线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后,平台自动生成申请材料,选择全流程网上办理的,申请人完成电子签名后申请材料自动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我的办件”中下载电子版注销登记通知书。

  方式二:异地半程网上办理+邮寄(传真)。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cjgj-qykb.qinghai.gov

  .cn/),线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后,平台自动生成申请材料,选择半流程网上办理的,申请人打印申请材料并签字、盖章后,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我的办件”中下载电子版注销登记通知书。

  方式三:异地邮寄(传真)。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将签字、盖章后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对应登记机关,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的,可联系登记机关邮寄注销登记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设立登记1.5个工作日以内,简易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承诺时限)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

  九、注意事项

  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十、办事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邮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监窗口

  业务办理联系电话:0971-5115623、5115650

  监督、投诉电话:0971-8272569

  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内容

  

  

  企业登记注册“跨省通办”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企业登记注册—分公司登记注册

  事项编码: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2900007

  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2900008

  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2900009

  注:1.分公司(含内外资)登记注册包括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事项编码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登记条件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登记。

  四、提交材料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5项材料。

  2.分公司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3.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5以及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五、“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方式一:异地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cjgj-qykb.qinghai.gov.cn/),线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后,平台自动生成申请材料,选择全流程网上办理的,申请人完成电子签名后申请材料自动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我的办件”中下载电子版注销登记通知书。

  方式二:异地半程网上办理+邮寄(传真)。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cjgj-qykb.qinghai.gov

  .cn/),线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后,平台自动生成申请材料,选择半流程网上办理的,申请人打印申请材料并签字、盖章后,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我的办件”中下载电子版注销登记通知书。

  方式三:异地邮寄(传真)。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将签字、盖章后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对应登记机关,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的,可联系登记机关邮寄注销登记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设立登记1.5个工作日以内,简易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承诺时限)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

  九、注意事项

  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十、办事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邮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监窗口

  业务办理联系电话:0971-5115623、5115650

  监督、投诉电话:0971-8272569

  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内容

  

  

  企业登记注册“跨省通办”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企业登记注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事项编码: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5700001

  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5700002

  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5700003

  注: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包括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事项编码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登记条件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登记。

  四、提交材料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3.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7项材料。

  2.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4、7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五、“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方式一:异地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cjgj-qykb.qinghai.gov.cn/),线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后,平台自动生成申请材料,选择全流程网上办理的,申请人完成电子签名后申请材料自动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我的办件”中下载电子版注销登记通知书。

  方式二:异地半程网上办理+邮寄(传真)。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cjgj-qykb.qinghai.gov

  .cn/),线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后,平台自动生成申请材料,选择半流程网上办理的,申请人打印申请材料并签字、盖章后,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我的办件”中下载电子版注销登记通知书。

  方式三:异地邮寄(传真)。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将签字、盖章后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对应登记机关,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的,可联系登记机关邮寄注销登记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设立登记1.5个工作日以内,简易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承诺时限)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

  九、注意事项

  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十、办事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邮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监窗口

  业务办理联系电话:0971-5115623、5115650

  监督、投诉电话:0971-8272569

  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内容

  

  

  企业登记注册“跨省通办”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企业登记注册—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事项编码: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5700004

  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5700005

  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5700006

  注:1.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包括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事项编码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登记条件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登记。

  四、提交材料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2.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免于提交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3.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6以及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五、“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方式一:异地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cjgj-qykb.qinghai.gov.cn/),线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后,平台自动生成申请材料,选择全流程网上办理的,申请人完成电子签名后申请材料自动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我的办件”中下载电子版注销登记通知书。

  方式二:异地半程网上办理+邮寄(传真)。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cjgj-qykb.qinghai.gov

  .cn/),线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后,平台自动生成申请材料,选择半流程网上办理的,申请人打印申请材料并签字、盖章后,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我的办件”中下载电子版注销登记通知书。

  方式三:异地邮寄(传真)。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将签字、盖章后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对应登记机关,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的,可联系登记机关邮寄注销登记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设立登记1.5个工作日以内,简易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承诺时限)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

  九、注意事项

  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十、办事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邮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监窗口

  业务办理联系电话:0971-5115623、5115650

  监督、投诉电话:0971-8272569

  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内容

  

  

  企业登记注册“跨省通办”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企业登记注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

  事项编码: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3100001

  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3100002

  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3100003

  注:1.合伙企业(含内外资)登记注册包括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事项编码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登记条件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登记。

  四、提交材料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8项材料。

  2.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8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五、“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方式一:异地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cjgj-qykb.qinghai.gov.cn/),线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后,平台自动生成申请材料,选择全流程网上办理的,申请人完成电子签名后申请材料自动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我的办件”中下载电子版注销登记通知书。

  方式二:异地半程网上办理+邮寄(传真)。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cjgj-qykb.qinghai.gov

  .cn/),线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后,平台自动生成申请材料,选择半流程网上办理的,申请人打印申请材料并签字、盖章后,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我的办件”中下载电子版注销登记通知书。

  方式三:异地邮寄(传真)。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将签字、盖章后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对应登记机关,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的,可联系登记机关邮寄注销登记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设立登记1.5个工作日以内,简易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承诺时限)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

  九、注意事项

  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十、办事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邮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监窗口

  业务办理联系电话:0971-5115623、5115650

  监督、投诉电话:0971-8272569

  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内容

  

  

  企业登记注册“跨省通办”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企业登记注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事项编码: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3100004

  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3100005

  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3100006

  注:1.合伙企业(含内外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包括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事项编码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登记条件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登记。

  四、提交材料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3.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6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五、“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方式一:异地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cjgj-qykb.qinghai.gov.cn/),线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后,平台自动生成申请材料,选择全流程网上办理的,申请人完成电子签名后申请材料自动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我的办件”中下载电子版注销登记通知书。

  方式二:异地半程网上办理+邮寄(传真)。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cjgj-qykb.qinghai.gov

  .cn/),线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后,平台自动生成申请材料,选择半流程网上办理的,申请人打印申请材料并签字、盖章后,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我的办件”中下载电子版注销登记通知书。

  方式三:异地邮寄(传真)。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将签字、盖章后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对应登记机关,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的,可联系登记机关邮寄注销登记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设立登记1.5个工作日以内,简易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承诺时限)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

  九、注意事项

  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十、办事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邮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监窗口

  业务办理联系电话:0971-5115623、5115650

  监督、投诉电话:0971-8272569

  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内容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跨省通办”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事项编码:11630000MB1601190H2632031033000

  注:事项编码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登记条件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登记。

  四、提交材料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除外)

  五、“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式一:异地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cjgj-qykb.qinghai.gov.cn/),线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后,平台自动生成申请材料,选择全流程网上办理的,申请人完成电子签名后申请材料自动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

  方式二:异地半程网上办理+邮寄(传真)。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cjgj-qykb.qinghai.gov

  .cn/),线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后,平台自动生成申请材料,选择半流程网上办理的,申请人打印申请材料并签字、盖章后,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

  方式三:异地邮寄(传真)。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将签字、盖章后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对应登记机关,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申请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中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承诺时限)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九、注意事项

  营业执照遗失的,申请人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十、办事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邮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监窗口

  业务办理联系电话:0971-5115623、5115650

  监督、投诉电话:0971-8272569

  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跨省通办”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事项编码:11630000MB1601190H2000131009000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认定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不满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相应级别和项目的资历条件要求,符合相应申请项目视力要求,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知识和技能。

  申请条件:详见《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9)。

  四、提交材料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电子材料);

  2.学历证书(电子材料);

  3.视力证明(依据申请项目要求提供电子材料);

  4.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五、“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认定网上申请办理方式:

   检验人员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应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平台上进行申报(https://psp.e-cqs.cn/egov/shIndex.html),应据实填写各项申请信息(包括学历与专业背景),提交许可申请。申请受理通过后,申请人应登录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官方网站www.casei.org.cn进行考试预约,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 在首页点击“检验检测人员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登录。2. 登录后进行报考项目的考试预约。3. 考试预约提交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状态显示“审核通过”,即完成考试预约手续;若申请状态显示“审核未通过”,则须按未通过原因重新进行资料提交。

  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网上申请办理方式:

  无损检测申请人登录青海省特种设备协会官方网站http://tzsbxh.cn/进行报名申请,经考试合格后发证。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在首页在线报名点击无损检测在线报名进行注册并登录。2.登录后进行报考项目的考试预约。登录报名首页点击“人员登录”按钮,有2种登录方式,一种身份证+密码+验证码登录;另外一种是证件号+手机号+验证码登录,如果学员密码忘记了,可以用第二种方式进行登录。考生账号登录后,选择“申请管理”目录下 “检测人员考试报名”再选择“考试项目” ,确认后,点击“下一步”然后选择或者填写检验性质、证书记录、考试类别,完成相关资料上传报名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直接申请”按钮。 3.考试预约提交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状态显示“审核通过”,即完成考试预约手续;若申请状态显示“审核未通过”,则须按未通过原因重新进行资料提交。

  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考试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九、办事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监窗口或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关大街31号)5楼特种设备局

  联系电话:0971-5115612、5115649、6161717、6161715

  监督、投诉电话:0971-827256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跨省通办”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事项编码:11630000MB1601190H2000131017000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核准条件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满足相应机构类别和核准项目的要求;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效实施;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申请条件:详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2-2022)。

  四、提交材料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电子材料,封面及“申请核准项目”加盖申请人公章);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

  3.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

  五、“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网上办理方式:申请单位登录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官网进入“网上服务”点击“行政审批一体化平台(企业申报系统)”(https://139.170.150.56:30010/SignIn/

  login.html),线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即可。

  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6个工作日(鉴定评审与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办事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监窗口或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关大街31号)5楼特种设备局

  联系电话:0971-5115612、5115649、6161717、6161715

  监督、投诉电话:0971-8272569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跨省通办”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事项编码:11630000MB1601190H2000131010000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受理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

  具体条件: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四、提交材料: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申请书》,封面及“申请核准项目”加盖申请人公章;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3.原许可证(仅申请增项、改变许可级别或者换证,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4.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的);

  5.自我声明承诺换证(仅限申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

  五、“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与发证。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并且附第四条所列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交相应的发证机关。

  网上申请办理方式:申请人登录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官网进入“网上服务”点击“行政审批一体化平台(企业申报系统)”(网址https://139.170.150.56:30010/SignIn/login.html),线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即可。

  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6个工作日(鉴定评审与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办事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监窗口或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关大街31号)5楼特种设备局

  联系电话:0971-5115612、5115649、6161717、6161715

  监督、投诉电话:0971-8272569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跨省通办”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保健食品备案

  事项编码:11630000MB1601190H2001031001000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的公告》(2016年第205号)《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试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主要生产工艺(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特食管〔2017〕36号)等。

  三、备案条件

  青海省境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国产保健食品原注册人。

  四、提交材料

  1.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以及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2.备案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

  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组织证明文件扫描件,以及载有保健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扫描件。

  原注册人还应当提供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扫描件。原注册人没有载有保健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的,可免于提供。

  3.产品配方材料:

  产品配方表根据备案人填报信息自动生成,包括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和用量。

  原注册人申请产品备案时,如果原辅料不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或相关技术要求,备案人应调整产品配方和相关技术要求至符合要求,并予以说明,但不能增加原料种类。

  4.备案人应当提供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及说明:

  工艺流程简图以图表符号形式标示出原料和辅料通过生产加工得到最终产品的过程,包括主要工序、关键工艺控制点等;使用预处理原辅料的,应在工艺简图及说明中进行标注;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及产品技术要求中生产工艺描述内容应当相符。

  5.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

  备案人应提供经中试以上规模工艺生产的三批产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稳定性等自检报告和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注册人调整产品配方或产品技术要求申请备案的,也应提供相关材料;未调整产品配方和产品技术要求的,可以提供原申报时提交的检验报告,并予以说明。

  备案人应提供产品原料、辅料合理使用的说明,及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技术要求制定符合相关法规的说明。

  6.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相关标准:

  备案人应列出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标准号、标准全文、使用依据。

  7.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产品标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涉及说明书内容的,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产品说明书根据备案人填报信息自动完成,应符合以下要求: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备案人可在备案系统自动生成的产品名称中自主选择。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或注册商标使用授权书。

  [原料] 按产品配方材料列出全部原料。

  [辅料] 按产品配方材料列出全部原料。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应包括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名称及含量。

  [适应人群] 应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以及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要求。

  [不适宜人群] 应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人群分类。

  [保健功能] 应按《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规定标注保健功能。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应与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的科学依据、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等相符。

  [规格]应为最小制剂单元(最小食用单元)的重量或者体积(不包括包装材料)。如:胶囊剂指内容物重量;糖衣片指包糖衣前的片芯重量;薄膜衣片指包薄膜衣后的重量。

  [贮藏方法] 应根据产品特性、稳定性试验等综合确定。

  [保质期] 应根据稳定性试验考察结果综合确定,以“xx月”表示,不足月的以“xx天”表示。

  [注意事项] 应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适宜人群外的人群不推荐食用本产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增加“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同时食用”。必要时可根据研发情况、科学共识以及产品特性增加相应内容。

  8.产品技术要求材料:

  产品技术要求内容应完整,与检验报告检测结果相符,并符合现行法规、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规定。

  产品技术要求根据备案人填报信息自动完成,应符合以下要求:

  [产品名称] 备案人填报后自动生成。

  [原料] 按产品配方材料列出全部原料及用量。

  [辅料] 按产品配方材料列出全部辅料及用量。

  [生产工艺] 应根据实际工艺操作步骤依次选择主要工序、填写关键工艺参数。

  [感官要求] 应描述产品的外观(色泽、状态等)和内容物的色泽、滋味、气味、状态等项目。

  [鉴别] 确定产品鉴别方法的,应准确阐述。未制定鉴别项的,应提供未制定的理由。

  [理化指标] 应标明理化指标名称、指标值和检测方法。

  [微生物指标] 应标明微生物指标名称、指标值和检测方法。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 应标明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名称、指标范围和检测方法。

  [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净含量及允许偏差指标] 应以文字形式描述。

  9.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该项检验报告与第6.5项的检验报告为同一检验机构出具,则应为不同的三个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原注册人未调整产品配方和产品技术要求的,可以提供原申报时提交的检验报告。

  10.产品名称的材料:

  提供产品名称与已批准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并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后打印。

  11.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12.备案材料要求:

  12.1保健食品备案材料应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及辅料、检验与评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2.2保健食品备案材料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填报。

  12.3备案材料首页为申请材料项目目录和页码,每项材料应加隔页,隔页上注明材料名称及该材料在目录中的序号和页码。

  12.4备案材料中对应内容(如产品名称、备案人名称、地址等)应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12.5备案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不得少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晰。

  五、“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1获取备案系统登录帐号

  1.1备案人应当进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xbjspba.gsxt.gov.cn/record_pt/index.jsp),根据《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备案人使用手册》的要求申请登录帐号。

  1.2备案人申请登录帐号时,应填写以下信息:备案人名称和住所、生产许可证号及有效期、营业执照信息、法人代表信息、联系人信息。

  1.3备案人应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载有保健食品类别)、商标证(没有的可不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清晰扫描成彩色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与填写信息对应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授权委托书应当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包含备案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备案人公章。

  1.4备案人提交申请后,应及时携带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商标证(没有的可不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备案产品相关资质文件的原件向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式申请,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保健食品审查员对申请资料及现场进行审查。

  1.5审查员确认备案人提供的材料与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一致后,备案人获得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帐号。

  1.6国产保健食品原注册人:本省国产保健食品原注册人申请转备案的,国产保健食品原注册人首先向总局保健食品技术审评中心提出申请,原注册人收到总局保健食品技术审评中心书面通知后,原注册人按上述要求进入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上传相关文件扫面件,同时还应当上传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扫描件等,待审查员审查后获取登录账号。

  2产品备案信息填报、提交

  2.1备案人获得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帐号后,应通过信息系统逐项填写备案人及申请备案产品相关信息,逐项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附带条形码、校验码的备案申请表、产品配方、标签说明书、产品技术要求等,连同其他备案材料,逐页在文字处加盖备案人公章(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公证文书、证明文件除外)。

  2.2备案人应将所有备案纸质材料清晰扫描成彩色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向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所有备案纸质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由保健食品审查员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后再系统提交。

  2.3已经备案的保健食品,需要变更备案凭证及附件中内容的,应按上述程序提交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

  3产品备案

  备案材料提交成功后,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发放备案号,并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备案变更资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4公开和存档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局门户网站设立“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专栏,向社会公开备案产品信息,并对发放备案号的备案电子材料进行存档。备案申请人应当保留一份完整的纸质备案材料存档备查。

  5产品备案变更

  5.1对于已经备案的保健食品,需要变更备案凭证及附件中内容的,备案人应按申请备案的程序,向省局按备案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根据实际情况由保健食品审查员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查,经审查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省局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将备案材料存档备案,并在省局网站公开。

  5.2已备案的保健食品,因产品名称(商标名)不符合要求,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可以按照备案变更程序办理。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当场备案

  法定期限说明: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

  九、注意事项

  备案申请人自行通过备案系统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支持邮寄)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存档备查。

  查询网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xbjspba.gsxt.gov.cn/record_pt/index.jsp)、省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址:http://scjgj.qinghai.gov.cn/)。

  十、办事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地址: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办公区502室(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31号)

  联系电话:0971-6162196、0971-6128896

  监督、投诉电话:0971-8272569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跨省通办”服务指南

  (一般程序核发)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事项编码: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01001

  注: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一般程序核发)的适用范围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危险化学品等六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适用对象为法人。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关于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等。

  三、办理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四、提交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3.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4.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承诺书。

  5.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五、“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进入青海政务服务网(http://www.qhzwfw.gov.cn/)“跨省通办”服务专区进行网上申报。

  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发证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7个工作日(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九、办事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监窗口

  联系电话:0971-5115612、6161727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55517、6161198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跨省通办”服务指南

  (简化审批程序核发)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事项编码: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01003

  注: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程序核发)的适用范围为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适用对象为法人。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关于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等。

  三、办理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四、提交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五、“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进入青海政务服务网(http://www.qhzwfw.gov.cn/)“跨省通办”服务专区进行网上申报。

  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审批—发证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九、办事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监窗口

  联系电话:0971-5115612、6161727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55517、6161198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跨省通办”服务指南

  (告知承诺审批核发)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事项编码: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01002

  注: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核发)的适用范围为化肥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适用对象为法人。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关于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

  三、办理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五)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四、提交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化肥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4.申请发证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

  五、“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进入青海政务服务网(http://www.qhzwfw.gov.cn/)“跨省通办”服务专区进行网上申报。

  办理流程为:申请—材料审核—发证

  六、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九、办事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省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管窗口

  联系电话:0971-5115612、6161727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55517、6161198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跨省通办”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事项编码: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73000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办理条件

  1.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2.产品类别范围: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危险化学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食品相关产品。

  四、提交材料

  1.注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进入青海政务服务网(http://www.qhzwfw.gov.cn/)“跨省通办”服务专区进行网上申报。

  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事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监窗口

  联系电话:0971-5115612、6161727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55517、6161198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跨省通办”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事项编码:11630000MB1601190H2000131026000

  11630000MB1601190H2000131027000

  11630000MB1601190H263013102400002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许可条件

  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准予许可。

  四、提交材料: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提交材料:

  《广告审查表》。

  广告样件(图、声、视)。

  申请人主体资格资料(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4.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注册证明备案凭证、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5.广告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非必需)。

  6.授权委托文件(非必需)。

  7.经办人身份证明。

  8.提交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注销提交材料:

  注销证明材料。

  五、“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方式一:异地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海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j.qinghai.gov.cn),进入“跨省通办”服务专区,线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后,平台自动生成申请材料,选择全流程网上办理的,申请人确认申请材料后提交,登记机关确认许可后,申请人通过系统直接下载打印决定书。

  方式二:异地邮寄(传真)。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将签字、盖章后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对应审查机关,审查机关确认许可后,许可决定书邮寄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准予注销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

  九、注意事项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等广告主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十、办事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79号

  联系电话:0971-8290438

  监督、投诉电话:0971-8272569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跨省通办”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事项编码:11630000MB1601190H2000131013000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等。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二)计量器具的型式应符合计量法定要求,包括计量技术要求和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样机照片、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电路图、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使用说明书、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等;

  (三)所提供的样机符合型式评价大纲或有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型式评价要求。

  四、申请材料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纸质材料或电子材料需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

  五、“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办理基本流程:网上申请—受理—委托评价—审批—颁发证书。

  方式一: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一体化行政政许可企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s://139.170.150.56:30010/SignIn/login.html),线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予以申请,受理后在网上可查看流程。

  方式二:异地邮寄(传真)。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将签字、盖章后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对应登记机关。异地代收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4号-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大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邮编810001。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试验和申请人的改进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时限内)。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合格的签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注意事项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受理对象是独立法人,自身必须满足受理条件后,方可申报。

  十、办事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监窗口

  联系电话:0971-5115612

  技术咨询电话:0971-6161721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61198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62AD68E6-2F8B-47F2-935E-546742D7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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