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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23年第6号消费提示 理性选择儿童化妆品

  • 发布时间:2023-06-11
  •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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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此国际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为提醒广大消费者科学、合理选用儿童化妆品,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特发布2023年第6号消费提示:“理性选择儿童化妆品”。

  一、认准标识,理性选购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目前,市场上较为常见的儿童化妆品主要包括润肤露、面霜、爽身粉、洗浴产品、精华油等。

  我国对儿童化妆品实行严格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儿童化妆品的产品配方设计、安全评估、生产条件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儿童化妆品上市前,防晒类产品必须注册,其他类别产品须经备案。国家药监局规定,2023年5月1日后生产或者进口的儿童化妆品将全部标注“小金盾”标志。消费者购买儿童化妆品时,首先要认准标注有“小金盾”标识的产品,同时要认真查看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情况,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进行交易,尽量选择知名度高、消费者评价较好的品牌。消费者可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或者“化妆品监管”APP查询所购买化妆品的标签标识信息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是否一致;还应检查产品包装上是否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许可证号,是否标明产品成分、执行标准、质量合格标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等。

  二、安全使用,避免伤害

  3岁以下婴幼儿不宜使用彩妆。彩妆产品可能含有颜料和化学成分,对敏感肌肤有刺激性。避免在儿童脸部使用过多彩妆产品,尤其是在眼部周围。确保孩子不会吞咽化妆品或将其涂抹到伤口或破损的皮肤上。3岁以下的婴幼儿,皮肤屏障功能尚未成熟,对外界刺激的易感性较强、防御能力较差,对细菌感染的易感性也较强。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中,0—3岁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中不包括美容修饰、卸妆等彩妆类别。家长们不要为3岁以下婴幼儿购买彩妆,如果彩妆化妆品标签宣称3岁以下婴幼儿可用,则属于违法行为。

  了解孩子的个人过敏史,如果孩子有过敏史或对某些成分过敏,避免使用可能引发过敏反应的化妆品。如果孩子有任何过敏症状,立即停止使用化妆品,并到正规医院咨询医生。

  儿童化妆品应储存在干燥、阴凉的地方,远离阳光直射和高温;确保容器密封良好,以防止产品变质或污染;不要使用过期的产品。

  三、加强引导,养成习惯

  儿童在使用化妆品时,父母要加强教育引导,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使用后要及时清洁皮肤,避免堵塞毛孔和皮肤问题的发生;不要与他人共用化妆品,避免分享口红、刷具等个人化妆品,以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不要过量使用化妆品,以免对皮肤造成负担和不适。

  要教育孩子,化妆品只是一种装饰,而真正的美丽来自内在的自信和健康。鼓励他们珍惜自然美,培养积极的自我形象,让他们理解化妆品只是一种增添乐趣的选择,而不是必需品。

  四、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保留购物凭证和合同等证据,如发生消费纠纷,可先与商家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拨打12345热线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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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amr.hunan.gov.cn/amr/ztx/xfzqybhx/202305/t20230529_29360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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