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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乌鲁木齐市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帮扶

  • 发布时间:2023-07-10
  •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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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动主题教育落地见效,坚决守牢“四个安全”底线,全面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75 号)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6号)的工作要求,6月27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处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销售单位开展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监督检查帮扶工作。

  此次共检查4家销售单位(大型商超),包括家用电器、日用百货、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业产品。一是通过查看资料和现场问询等方式,了解销售单位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配备和落实职责情况;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情况,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销货记录情况以及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培训教育情况。二是对销售单位宣贯《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再次明确销售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强化销售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防范意识。三是针对销售单位存在的未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问题,督促属地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依规督促经营主体按期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资料。

  各销售单位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帮扶,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有了更深入地了解,今后将严格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逐条对照《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管理制度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质量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依法依规经营行为水平。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qjxx/202307/222c45528b1d4281ba18cddb8537ee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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