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海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案
2023年5月25日,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对青海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灌装“洗发露”、“沐浴露”、“护发素”等化妆品,涉案金额达6.72万元。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属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8万元;2.行政罚款10.08万元。
案例二
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格尔木某五金工具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28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对格尔木某五金工具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格尔木某五金工具经销部销售的“昆仑之星”品牌产品未经商标持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在第I类防冻液(冷却液)产品外包装上非法使用“昆仑之星”文字标识和图形标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昆仑之星”牌冷却液36桶;2.行政罚款0.9万元。
案例三
果洛州久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尼某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3年5月13日,果洛州久治县市场监管局对尼某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久治县黄河路某手机维修店向未成年销售电子烟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规定;,同时,电子烟产品标识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果洛州久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三无电子烟40支;2.没收违法所得0.0354万元;3.行政罚款0.92万元。
案例四
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西宁某眼镜销售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销售过期软性亲水接触镜案
2023年1月4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对西宁某眼镜销售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销售过期软性亲水接触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西宁某眼镜销售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销售的“视康睛彩天天抛软性亲水接触镜”规格10片/盒,共计14盒,生产厂家为AlconLaboratories,,Inc,产地:德国,均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过期“视康睛彩天天抛软性亲水接触镜”,规格10片/盒,共计14盒;2.行政罚款3万元。
案例五
海东市民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民和某农家院加工销售湟鱼案
2023年6月9日,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民和某农家院加工销售湟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民和某农家院在厨房操作间冰箱冷冻室存放有湟鱼(青海湖裸鲤),加工后向顾客销售,涉案湟鱼已被依法查扣。民和某农家院加工销售湟鱼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0.17万元;2.行政罚款1万元。
案例六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格尔木某洁具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6月13日,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对格尔木某洁具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格尔木某洁具经营店购进的外包装标注有“九牧王”文字标识的坐便器7台,购进后对外销售。经注册商标持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非本公司生产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商品;2.行政罚款0.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