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和医疗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净化全省药品市场环境,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某大药房销售过期药品等案
案件情况:2023年5月12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某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药房经营区柜台和货架上摆放有“消糜栓”8盒,有效截止日期为2023.04;“炎热清颗粒”6盒,有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01月;“连花清瘟胶囊”7盒,有效截止日期为2022年07月;“骨刺祛痛膏”4盒,有效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以上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限。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摆放在药品销售区域,该区域无不合格药品标识,当事人不能提供过期药品的下架、停止销售以及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不合格药品的相关记录,以上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再进行销售,没有产生违法所得。另外,当事人不能说明“连花清瘟胶囊”合法购进渠道。以上4种过期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350.00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过期药品、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西宁市城中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劣药案
案件情况:2023年6月12日,根据群众投诉,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城中区卫生健康局对西宁市城中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联合检查。该单位药房柜台内待售、待使用药品中有25种26个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上述药品均从合法渠道购进。据当事人供述,此25种药品中有3种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仍销售,分别销售肺宁颗粒4袋、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4板、琥乙红霉素颗粒(利君沙)1盒。涉案25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6170.4元,违法所得合计为38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涉案超过有效期药品、没收违法所得38元、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青海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3月24日,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灌装“洗发露”、“沐浴露”、“护发素”等化妆品。瓶身印有制造商为该公司名称字样的化妆品标签贴35张和规格分别为30ml和20ml规格的“洗发露”、“沐浴露”、“护发素”等共计31765瓶,未灌装的空瓶5000个,扬州某日化有限公司出品的散装原液51桶约4000kg,灌装机1台。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其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8余万元、罚款10.08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青海某工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案件情况:2023年3月16日,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现场查获隐形眼镜89盒、隐形眼镜护理液55盒,当事人能提供上述医疗器械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销售台账及合格证明材料,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8154元,违法所得864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涉案隐形眼镜和护理液、没收违法所得864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海西州格尔木某造型美容美发店使用未经备案化妆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4月12日,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抽检机构工作人员在该店开展监督抽检工作时发现,该店经营使用的一款标签标称为“歌薇蒂仙柔润修护发膜”的化妆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内的备案信息与瓶体的标签标注信息不符。本案货值金额:1850元,未产生违法所得。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未经备案的“歌薇蒂仙柔润修护发膜”4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