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质检调研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执法打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11-17
  •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字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12月26日已经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适用《清单》的一般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判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应当根据不同业务领域特点,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属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范围的;

  (二)主观过错程度较低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金额数额较低的;

  (四)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主动供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或者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的;

  (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在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行为的证据能够及时有效固定的;

  (九)违法行为危害性不大或者危险性已经得到控制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不得适用《清单》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清单》:

  (一)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

  (二)当事人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清单》对当事人决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实施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重要途径,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确保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依法有序实施。

  (二)准确把握适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对依法应当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有《清单》所列事项,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对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关注实施效果。各市市场监管局要注意收集、汇总适用《清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的反馈以及典型案例,并及时反馈省局。省局将根据执法实践情况,动态完善《清单》适用范围及条件。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本辖区市场监管情况制定本区域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解读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91527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质检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质检调研网 zj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