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走深走实,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挥“铁拳”办铁案,着力查办一批有震撼力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 2023年8月16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2022年8月23日,根据举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初步核查,判定曹某某涉嫌长期大量购进假冒白酒用于销售的违法行为,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月10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曹某某经营的多个门店、仓库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57箱涉及贵州茅台、习酒、洋河、酒鬼酒等多个知名品牌的白酒,上述白酒经商标持有人鉴别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涉案物品金额为49万元。由于涉案商品货值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侦查,嫌疑人曹某某2022年先后三次销售给某公司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114瓶,销售金额35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有诉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让售假者受到了最严厉的处罚,对食品安全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零容忍’,不仅守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让商标权利人更有安全感,让合法企业能放心地生产经营,有力净化了市场经营秩序。 二、岳阳平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江县平某路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8月17日,平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江县平某路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计量作弊计控主板两块;罚没款1021295.83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8日,接群众举报,平江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检验检测中心计量检定人员对当事人税控燃油加油机进行计量检定,发现当事人7号、8号加油枪连接同一块加油机主板和3号、4号加油枪连接同一块加油机主板显示数据异常,同时核查发现当事人3、4、7、8号加油枪的成品油销售系统记录的加油量和加油机面板显示的加油量存在差量,差值比率分别为0.66%、-90.69%、0.96%、1.72%。执法人员现场对3、4、7、8号加油枪对应的两块加油机计控主板和安装有加油站管理系统的联想电脑主机(含U盘一个)、AOC一体机分别进行送检。经生产厂家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块计控主板进行检验,于2023年5月10日出具编号为NO:ZXJ(23)58《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上述两个加油机主板均非正星科技公司原装主板。2023年5月31日,经湖南鼎金阳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当事人3号、4号、7号、8号加油枪自2022年3月16日至2023年5月7日期间对外销售成品油2063623.55升、销售金额15795168.54元。查明当事人启用两块计量作弊计控主板期间销售成品油从中获利1019295.8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平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平江县市场监管局通过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重点打击成品油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建立成品油监管长效机制。 三、岳阳平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江县某新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8月17日,平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江县某新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计量作弊计控主板一块;罚没款350208.5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8日,平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2号加油枪2023年4月份加油机显示数据和2023年4月销售量统计数据存在差额631.4升,且差额比率近3.02%。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2号加油枪计控主板进行送检。2023年5月10日,经生产厂家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ZXJ(23)59),检验结果为当事人2号加油枪计控主板为非正星科技公司原装主板。经查,2021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30日当事人在加油站升级改造期间将新购入的税控燃油加油机2号加油枪计控主板擅自更换为附加有计量作弊程序的计控主板。至案发时止,当事人2号加油枪对外销售成品油323845.85升,销售金额2407052.01元,当事人从中获利348208.5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平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办是平江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打击加油站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系列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全县加油站行业产生极大震慑力,有效地促进县域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四、株洲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攸县某建材批发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月3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攸县某卫浴店涉嫌从广东省江门市某卫浴有限公司购进假冒“益高”商标的卫浴产品在攸县销售,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9月25日起,通过微信向广东省鹤山市某卫浴器材厂采购了26套水龙头、花洒等卫浴产品,在未取得佛山市某卫浴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要求广东省鹤山市某卫浴器材厂在其采购的这26套卫浴产品上打印上“EAGO”商标图案、并在外包装纸盒上加贴“品牌:EAGO”内容及名称、型号信息的标签,并将其投放在攸县联星街道高岭社区欧家场云升山庄中石化加油站旁的“EAGO 益高卫浴”店内,以购进价格的基础上加价400%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侵犯“EAG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计26套,违法经营额为37450元,已经销售了假冒“EAGO”商标的卫浴产品13套,获营业收入147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9日,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的查处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创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供了有力支撑。 五、永州江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华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气瓶充装过程中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 2023年7月26日,江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华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气瓶充装过程中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2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8日,江华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城镇燃气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当事人在充装石油液化气时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江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六、邵阳市洞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洞口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4月7日,邵阳市洞口县市场监管局对洞口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631.79元,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9日,洞口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洞口县税务局对“加油站数据信息实时采集系统”数据异常的洞口县某加油站2号加油机5号加油枪计控主板进行抽检,并送加油机生产厂家对该计控主板进行鉴定,鉴定结论:“1、加油机主板硬件(不含监控微处理器)为我公司生产,与出厂状态一致。2、此加油机主板计量程序经鉴定后发现与出厂状态不一致”。经调查核实,该加油站擅自于2022年8月从一社会不明人员处购进加油机计控主板的控制程序一份,并在电脑上安装好,该程序可以控制加油站加油机计控主板,人为控制隐藏该加油枪加油量,使隐藏加油量不计入计控主板,以至“加油站数据信息实时采集系统”采集不到隐藏加油量数据,实现隐藏加油站实际加油量从而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至案发时止,该加油站上述2号加油机5号加油枪销售92#汽油17112.4升,销售金额126631.79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擅自改动、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洞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本案的严肃查处,展现了职能部门的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机制,给妄图通过高科技作弊手段“偷油漏税”的不法经营者以强有力的震慑。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执法检查,以严厉“铁拳”保民生。 七、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案 2023年5月31日,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325.75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位于万纬物流园一仓库开展核查,现场查获寻味供应链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称寻味公司)所有的未加碘桔子树®自然海盐20000袋。经查,当事人开发并运营有“知花知果”网络平台,主要业务是提供平台供商家入驻,并为商家提供订单收集等服务。2023年2月11日,当事人与寻味公司签订《知花知果商家入驻协议书》,约定寻味公司入驻“知花知果”平台销售桔子树®自然海盐,当事人收取相应平台使用费;截至3月6日,共收取寻味公司平台使用费13325.75元。另查明,寻味公司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不具备开展食盐电子商务资质,且其经营的桔子树®自然海盐未取得在湖南省域销售许可。当事人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尽到审查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食盐电子商务资质的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开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湖南自然环境缺碘,人体补碘最佳方式是微量、长期且不间断补充,而做好碘缺乏预防控最简便、安全、有效的方法就是长期坚持食用加碘食盐。市场监管部门把人民群众一日三餐所必需的加碘食盐作为监管执法的重中之重,强化网络销售平台及社区团购线上监管,严格督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审查义务、严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八、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案 2023年7月14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对邵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5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某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一辆汽车二类底盘上制作安装仓栅货箱。经查,该汽车二类底盘系由当事人邵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并向怀化籍客户孙某某销售,当事人在该汽车二类底盘到货后,先自行将其他车辆同型号货箱安装在该汽车二类底盘上完成整车组装,并依靠生产企业违规提供的整车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在怀化市交警支队对涉案车辆进行注册登记,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许可和生产企业授权的某机动车维修企业重新制作安装货箱,当事人和某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组装或制作安装货箱后,均未对整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的违法行为,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此外,邵阳市市场监管局还将某机动车维修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线索通报给邵阳市交通运输局,将汽车生产企业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线索通报给当地市场监管局。 违规销售二类底盘等非完整车辆是货车销售行业的“潜规则”,该行为为“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严重的危害,打击整治该类行为是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此案,并将其他涉案主体违法线索通报给相关部门,有力地震慑了货车销售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对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从源头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九、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心区某某超市未履行进货进验义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3月29日,天心区市场监管局对长沙市天心区某某超市未履行进货进验义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2瓶;罚款共计80000元。 2022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五粮液和酒鬼酒不能提供商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涉嫌假冒。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上述产品,并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商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经营期间,共销售上述假冒白酒52瓶,案值44750元;且2022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2022年11月22日对当事人的举报,再次检查该超市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商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部分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从城市转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当事人位于城乡结合处,其违法行为被该局行政处罚后,又被投诉人起诉到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支持投诉人主张,判决当事人退还货款12360元,赔偿10倍计123600元。该案的查办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十、益阳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铝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4月26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铝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没收涉案不合格“威天下”铝合金建筑型材-喷粉型材395根;罚款78368元。 2022年12月16日,桃江局对湖南某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威天下”铝合金建筑型材-喷粉型材(规格型号:6063—T5 BW-LSJ003;生产日期/批号:2022-08-18/22080902304;批量:395根)进行质量抽检,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 Fe项目和Mg项目不符合GB/T 5237.4-2017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喷粉型材》标准,依据《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8日生产了上述不合格型材,尚未销售,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836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Fe的含量对力学性能影响较大,一般是使强度略有提高,而塑性降低,并可以提高再结晶温度;Mg可以是添加元素,并主要以固溶状态存在,其作用是提高强度,对再结晶温度的影响较小。建筑铝型材化学成分不合格,严重危及建筑工程安全。当事人生产的型材,如被使用,将危及建筑工程安全,依法应予以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铝合金型材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供稿:执法稽查局 吴媛媛)
近年来我国多次发生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加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要求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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