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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 发布时间:2023-11-17
  •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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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走深走实,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挥“铁拳”办铁案,着力查办一批有震撼力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设置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案

  2023年6月22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设置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972元,并处罚款29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及合同违法,遂于4月21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Python课程(奖学金班)项目中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1.虚假宣传。在课堂中,宣称“如能在6-7个月学完课程,以奖学金的方式全退学费”“80%可以拿到奖学金”“当地政府会根据开班的名额给相应的补贴”等不实内容。当事人与学员签订的《培训入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奖学金获取条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刻意设置多种障碍使学员难以达到奖学金返还条件。2.合同违法。当事人与学员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存在“不得煽动其它学员退费,如造成负面影响,需由煽动退款的学员承担甲方的损失”“不得私自拉取其他学员组成私下小群”“奖学金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当事人在上述Python课程(奖学金班)项目经营过程中,合计收入为1667570元,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后,违法所得为3897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十一条第(四)、(六)项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长沙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以上处罚决定。

  本案系省、市两级开展网络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治中查处的系列案件之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商业道德的违反。本案的查处极大地震慑了培训行业该类违法犯罪行为,打破了行业潜规则,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二、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4月7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

  长沙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线索,反映“量宝”平台利用微信号批量刷人气、刷评论。长沙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开展核查。经查,2022年3月,当事人搭建“量宝”服务平台,开发内置程序,通过登录多个微信号实现“自动接单、自动点播、自动点赞、自动评论”,并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为微信平台用户的直播间、公众号、视频号提供批量刷赞、刷评论、刷浏览量等服务,达到提高人气和优先推荐的目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破坏了微信平台数据的真实性,既欺骗误导消费者,也侵害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营管理,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通过刷赞刷好评等形式注入虚假流量、虚假评价,不仅贬损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也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与预期不符的产品,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互联网经济文明健康发展,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三、株洲市炎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炎陵县某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花案

  2023年6月16日,炎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炎陵县某烟花鞭炮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烟花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697箱,并处罚款19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6日,炎陵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公司销售仓库内查获697箱外包装印有“浏阳花炮”“鸿运笛音蕾”字样的花炮。经查,该批花炮有两个规格,80发响的310箱,100发响的387箱。经“浏阳花炮”商标注册人浏阳市烟花爆竹总会、“鸿运笛音蕾”商标注册人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鉴别,当事人公司仓库内待售的上述产品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炎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假冒烟花爆竹的制作过程缺乏监督,产品质量和燃放安全难以保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同时假冒商品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炎陵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四、衡阳市雁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衡阳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4日,雁峰区市场监管局对衡阳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544件并处罚款1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2023年6月5日,雁峰区市场监管局对陈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陈某以其母亲名义在衡阳市雁峰区营盘村19号302室设立衡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至8月在淘宝店铺“羊羊美人妆”售出某注册商标系列产品592件,其销售的产品经商标所有人广州斑消宝化妆品有限公司鉴别,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雁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维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产品质量持续提升。

  五、益阳市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7月20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亲在”复合茶饮料66盒,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工具:黄芪30kg、“亲在”外包装盒33个、内包装盒84个、标签1卷、说明书70张、封口签97个,并处罚款11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6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收到举报称,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亲在”复合茶饮料(净含量50ml)涉嫌添加有中药材黄芪、人参等药品。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样品间存放有“亲在”复合茶饮料样品1盒(50ml*12瓶/盒)、鲜人参、当归、黄芪、黑茶、栀子、黄精、陈皮、紫苏叶等食品原料若干、2023年3月1日生产的“亲在”复合茶饮料(4盒/箱)63箱、“亲在”复合茶饮料产品的内包装盒(数量:84个)、标签(数量:1卷)、说明书(数量:70张)、封口签(数量:1板)、外包装盒(数量:33个)、“亲在”复合茶饮料20箱(生产日期为20230223)、6盒散装的“亲在”复合茶饮料,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根据其企业质量内控标准,于2022年9月10日开始生产普通食品“亲在”复合茶饮料,2022年12月该产品在抖音平台开始正式售卖,至2023年2月23日止,共计售出80盒,销售价格为190元/盒,金额共计15200元。至该局调查时止,除赠送及销售的产品外,剩余66盒,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14000元,无营利。另查明,“亲在”复合茶饮料含有黄芪成分,黄芪非湖南食药同源目录物质,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大于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湘潭市韶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韶山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16日,韶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韶山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韶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位消费者投诉称:韶山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教学服务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核查。经查,2022年7月至11月,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投放广告获取客户信息,再以免费公开课的形式向客户推销付费的短视频教学课程,并从中收取“培训费用”。主要表现为:①虚构购买短视频教学课程的承诺和收益,比如”7天内必定见收益”“第一个月涨粉10w粉丝”等;②虚构销售状况及价格,宣传中称“官方给的指导价是三九九零,我没办法改变,但是我今天我愿意给了大家一份福利”等;③虚构公司荣誉,称“我们是国家认证的专业互联网教育机构,给您看一下,这个是国家给我们颁布的品牌强国证书,也是CCTV央视认证扶持的”等。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短视频教学课程所宣称的功能,销售状况,曾获荣誉,并承认上述宣传内容为虚构。当事人通过免费的公开课,开展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韶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此案属于互联网虚假宣传问题,涉及范围广泛,影响较大。此案的严厉查处,既整治了互联网虚假宣传乱象,又切实的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七、郴州市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武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3年6月6日,临武县市场监管局对临武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1日,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武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气瓶充装台上有一瓶已经充装好的液化气瓶,其瓶身标识如下文字:瓶号22158018;设计使用年限2010年8月至2018年8月;安全评估日期2020年8月。经调查核实,该气瓶使用年限超过12年,属于报废气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2)和9.3分别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经过安全评估的燃气气瓶实际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2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气瓶安全无小事,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极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气瓶充装领域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八、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钢筋检验报告案

  2023年1月29日,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钢筋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30日内予以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0月13日,在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的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出具的报告编号为YB-08A22-0003钢筋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有GB/T1499.2-2007,但当事人的资质认证证书附表中并未登记批准GB/T1499.2-2007标准作为检验依据。经查明,2022年2月17日,当事人出具了报告编号为YB-08A22-0003的钢筋检验报告。该报告的检验依据为GB/T 1499.2-2007和GB/T 1499.2-2018。GB/T 1499.2-2018标准在当事人获批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但GB/T 1499.2-2007标准不在当事人获批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使用GB/T 1499.2-2018标准进行检验时,拉伸和弯曲检验需用GB/T 28900标准作为试验方法,但GB/T 28900标准不在当事人获批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属于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

  部分检验机构存在为拉业务、创业绩而忽视检验工作质量,为追求利益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甚至超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等违法行为。本案的办理,对各检验机构起到规范和警示作用,强化了各机构主体的责任意识,确保其依法开展检验工作,有效地减少和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九、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北湖区某餐饮步步高新天地店(黄某华)强制向消费者收取茶水费案

  2023年5月29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郴州市北湖区某餐饮步步高新天地店(黄某华)强制向消费者收取茶水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118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当事人郴州市北湖区某餐饮步步高新天地店(黄某华)按2元/位的价格收取茶水费,且不可取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从2023年3月1日开始,对进店用餐的顾客无论是否点茶水,均向顾客提供茶水,并在结账时收取2元/位的茶水费。截至查处之日,共收取6059位顾客茶水费,违法所得合计1211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强制向消费者收取茶水费,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一切罔顾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邵阳市双清区某冰室友阿店侵害消费者权益强制消费案

  2023年4月24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邵阳市双清区某冰室友阿店侵害消费者权益强制消费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2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3日,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邵阳市双清区某冰室友阿店内点餐系统扫码点餐时纸巾为必选菜品,不可取消。执法人员调取了店内收银系统自2022年8月份至2023年3月13日的收银记录,其中纸巾销售数量为7000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强制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双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该案的办理表达了该区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强制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的决心,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

  十一、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娄星区某雷椒拌饭店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6月2日,娄星区市场监管局对娄底市娄星区某雷椒拌饭店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8日,娄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操作间打包区域发现印有“好评返现”样式的卡片。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5月1日开始在美团线上订餐平台销售外卖食品,为提升网店的销售量及好评度,当事人自行联系文印社印制了其使用的“好评返现”样式卡片,在打包美团外卖平台订单的过程中,将印制好的“好评返现”样式卡片放入打包袋内,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添加当事人的微信,将按卡片上要求的评价截图发给当事人后,以红包的形式进行返现。截至查获当日,当事人共随餐发放了100余张“好评返现”卡,共向14人次兑现了返现红包,每人次返现3元,共计返现4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娄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面对利益的诱惑,为获得“返现”,难免会有一些消费者不顾实际盲目给商品或服务以“好评”。近年来,一些线上商家以返现、红包、卡劵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是一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查处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家界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武陵源分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未主动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6月26日,张家界市场监管局对张家界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武陵源分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未主动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4日,张家界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反映投诉人在张家界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武陵源分公司的某餐厅消费225.7元,反向抹零多收取消费者0.30元。经查:2023年5月30日,投诉人在当事人餐厅就餐消费225.7元,扣除200元抵用券,应收25.7元,但当事人实际收取了消费者26元,舍入金额为0.3元。6月3日,有消费者在当事人餐厅就餐消费197.70元,餐厅实际收费198元,舍入金额为0.3元。另查明:当事人餐厅及包厢均无防止食品浪费相关提醒性标语、餐桌牌等宣传标识。当事人在经营中,收取餐饮费时采取“四舍五入”反向抹零,多收消费者费用,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餐厅无防止食品浪费相关提醒性标语、餐桌牌等宣传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对未主动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警告”处罚;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个别经营者利用“反向抹零”潜规则“与民争利”,算计消费者,肆意侵占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供稿:执法稽查局 吴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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