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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 发布时间:2023-11-18
  •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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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走深走实,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挥“铁拳”办铁案,着力查办了一批有震撼力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长沙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浏阳市镇头镇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案

  2023年3月24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浏阳市镇头镇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252袋不合格“星”牌钙镁磷肥及违法所得4560元,罚款9600元。

  2022年12月1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案件线索,显示在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浏阳市镇头镇某农资店2022年09月05日待售的300袋“星”牌钙镁磷肥,抽样检验结果为“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包装标识”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3月09日从湖南某肥业有限公司购进480袋规格为25Kg/袋的“星”牌钙镁磷肥,均采用统一的包装袋和标识,为同一交货批次。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停止销售上述产品,该产品标称的售价为20元/袋,实际售价20元/袋,共销售了228袋,还剩252袋。本案共计货值金额为9600元,销售收入45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化肥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物资,高质量化肥是粮食增产提质的重要保障。使用劣质化肥,轻则影响农作物正常生长,重则可能导致农作物减产;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是坑农、害农的严重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严惩,绝不姑息。查处本案并公开曝光,一方面有效督促了经营主体提升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管理;一方面有效规范了农资市场秩序,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

  二、长沙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乡县玉潭镇某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4月11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宁乡县玉潭镇某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8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和“国窖1573”白酒,无法提供购进凭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授权证明文件,涉嫌假冒。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快递收寄的方式从一网名为“酒楼之友”的网友处购进涉案500ml装52%vol“剑南春”白酒3件(6瓶/件),购进价格为800元/件;于2023年1月8日购进涉案500ml装52%vol“国窖1573”白酒9件(6瓶/件),购进价格为1200元/件。上述涉案“剑南春”白酒、“国窖1573”白酒,分别经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别,均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该案是一起商标侵权重大违法案件,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牌督办。商标侵权白酒不仅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更逐渐演变成影响社会稳定和侵害群众利益的“毒瘤”,严重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惩不贷。下一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将着力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大力提振市场消费信心。同时,将出台指导意见,告诫引导烟酒商户通过正规渠道购进商品,确保销售商品合法安全。

  三、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某特种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要求的产品案

  2023年3月20日,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特种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雨花区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1月23日,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案件线索通报函》,该函内容显示:2022年6月22日,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湖南某特种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上海消防研究所对当事人销售的JZ200Z-CS消防救生照明线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被抽检批次涉案产品导向标志间距不符合《消防救生照明线》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收到通报后,雨花区市场监管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以16600元/套的价格从生产商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10套,并以18000元/套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180000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66000元,违法所得14000元。考虑到涉案产品的极端重要性及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高达180000元,涉嫌犯罪;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项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消防产品是火灾扑救、火场逃生的重要“护身符”,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防护线”。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安全隐患高、社会危害大,关键时刻不仅不能提供有效的防护作用,甚至可能引起火势蔓延,务必重典重治。该案以行刑衔接的力度,让胆敢以身试法者付出了严重代价,打出了以儆效尤的震慑力,做实了查处一案、震慑一片、规范一方。

  四、永州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蓝山县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案

  2023年4月18日,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蓝山县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7606.96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税务局联合对蓝山县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蓝山县检验检测及计量检定中心计量工作人员现场计量检定,发现当事人所使用的8号加油枪计量偏差大于0.03%,计量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经查,该加油机购于2022年5月7日,经计量监管部门检测铅封后,于2022年6月21日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当事人擅自对后台电脑加装作弊软件,通过该软件发出指令控制加油机的实际出油量,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截至2023年3月16日检查当日,8号枪累计加油量19376.49升,累计加油金额157606.9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近年来,加油站经营者为牟取暴利,使用各种高科技手段实施加油机计量作弊,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逐步增多,且作弊手段日新月异。该案的查处对加油站计量作弊的监管及查处具有一定探索性意义,且对该区域加油站经营单位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净化了消费市场。

  五、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邵阳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邵阳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邵阳市市场监管“年关守护(2023)”行动方案》依法对邵阳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过程中对散户送来的10瓶液化石油气瓶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直接对其进行充装。此行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经调取该公司当天上午12点前的《液化气体气瓶检查与充装记录》和《邵阳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销货单》发现,当事人有16瓶液化气体气瓶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数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气瓶充装单位检查力度,督促充装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黑气瓶的存在,确保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六、益阳市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江县某购物广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4月20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桃江县某购物广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旺仔”6种坚果牛奶8瓶、“可口可乐”汽水7瓶、“金语”甘草橄榄2瓶、“居味和”香辣砂锅土豆粉1袋、“芦花”海水自然盐66包、“雪天”腌制盐530包;没收违法所得241.3元;罚款65000元。

  2023年2月7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年关守护(2022)”专项行动中检查发现,桃江县某购物广场在架销售的“旺仔”6种坚果牛奶、“可口可乐”汽水、“金语”甘草橄榄、“居味和”香辣砂锅土豆粉、“芦花”海水自然盐、“雪天”腌制盐等6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上述涉案过期食品数量达600多包(瓶),货值金额共计1978.6元,违法所得共计241.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桃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一直以来都是群众密切关注的焦点,也是市场监管的重点领域。本案是在年关守护行动中发现的一起典型的食品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上疏忽大意,该行为可能会给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影响,具有潜在的危险性。该起案例的办理,有效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提高了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七、常德市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澧县某化妆品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3年4月,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澧县某化妆品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4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违法线索交办函》,当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件线索进行核查。经查,2021年2月以来,当事人为推销“YANLANXI”多肽小分子多效水光原液和蓝铜胜肽干粉,在其经营的抖音平台店铺“颖儿燕兰熹小店”主页面发布“升级10倍补水力、逆转肌龄减10岁、皮肤含水量+155.1%、刺痛反映-60%、水分流失率-32.3%、炎症-24%”等广告内容;且宣传的产品性能、功效等内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其内容虚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应与线下实体店铺一样,依法诚信经营,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执法机关对此类网络违法经营行为通过大数据排查等手段加强监管执法,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了网络市场交易环境。

  八、张家界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重庆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产品行为案

  2023年3月28日,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31日,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慈利县博美机电商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型号为ZL1500DZH-6、ZL1500DZH-9的两款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重庆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实际安装使用电机及电机控制器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与随车的《出厂合格证》《一致性证书》不符。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两款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随车《出厂合格证》《一致性证书》显示该两款车使用的电机为徐州南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42YC6040404NA型号产品,控制器为徐州世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YCK060065A型号产品,车辆实际使用的电机为徐州南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CNPWY6-1000型号产品,控制器为成都金洹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上述车辆的电机、电机控制器更换后,当事人未申请认证证书变更便对产品进行销售。当事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的办理,严厉打击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生产不规范的违法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也规范了企业的生产行为。(供稿:执法稽查局 吴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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