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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11-18
  •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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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药监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19日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局”)科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成效,促进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下称“全省系统”)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推进市场监管技术体系建设,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系统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科技项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装备项目两类。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全省系统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国家市场监管系统科技发展方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由省局批准立项并组织管理,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技术装备项目是指结合全省经济建设和市场监管工作实际需求,面向省局直属单位,通过支持实验室建设和购置先进仪器设备等方式,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活动。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分为重点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重点科研项目支持全国领先、填补省内空白、基础研究、年度(规划期内)重点工作等市场监管领域重点技术研究,省局按项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资助;一般科研项目支持市场监管领域业务相关的常规技术研究,经费采取自筹方式解决。

  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下称“科信处”)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研究提出省局项目年度计划,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予以立项;负责重点科研项目实施、验收、成果及拨补经费管理;负责一般科研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项目推荐单位(省局直属单位和设区市局)负责项目申报的组织、审核及推荐;负责一般科研项目实施管理(参考重点科研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全省系统内各级事业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经费合规使用。

  第四条 技术装备项目重点支持省局直属单位已获批筹建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品质检中心和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能力提升项目。

  技术装备项目由省局科信处负责发布申报通知,组织评审并研究提出年度计划,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予以立项,以及验收及拨补经费管理等工作。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申报以及实施管理。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五条 重点科研项目实施管理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实施周期、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项目承担单位须申请变更,原则上不超过1次,实施周期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重大政策变化、必要保障条件变化、技术路线不可行、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须申请结题。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终止: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项目实施周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验收结论再次为不通过验收的。

  (四)变更或结题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论证审查,提交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局科信处审批;申请未获批准的,按原计划执行。项目终止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建议,并经省局科信处同意后实施。

  (五)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对在研项目计划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项目推荐单位每年定期向省局科信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一)项目验收由省局科信处组织,也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或会同省局有关业务处室组织。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周期到期后1个月内申请验收,提交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局科信处审批。经省局科信处审批同意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审批不同意的,按反馈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三)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由同行业的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来自市场监管系统外的验收专家不得少于2人;验收专家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四)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程序包括报告审查、实地考核或测试验证、专家质询、形成验收结论等。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验收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原则上在半年内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五)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验收专家组意见,完善项目验收材料,登录“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在1个月内向省局科信处提交项目验收档案,并报省科技厅进行成果登记。结题或终止项目不予办理成果登记。

  (六)项目承担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政策,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技术市场转让、许可等方式,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七条 重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由省局拨款资助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构成,省局按照不高于项目总经费50%给予资助,项目资助经费在项目下达时全额拨付。

  项目经费使用参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验收通过后,允许项目结余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其科技发展。批准结题或终止的项目所剩余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用于科技发展的经费使用方案(经费周期内),经省局科信处会同财装处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技术装备项目管理

  第八条 技术装备项目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终止:项目组织管理不力,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项目实施周期到期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验收结论再次为不通过验收的。

  第九条 技术装备项目验收由省局科信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周期到期后1个月内,向省局科信处申请验收。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重点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程序包括报告审查、实地考核或测试验证、形成验收结论等。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验收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原则上在半年内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条 技术装备项目补助资金按照不高于项目总投资50%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应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若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未完成省局拨补经费支出,省局将按照相关财务规定予以收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项目补助的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还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局科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市监科信〔2019〕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原件)闽市监科信〔2023〕239号.pdf


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ghjh/202307/t20230731_62174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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