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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陕市监通告〔2022〕90号

  • 发布时间:2023-11-18
  •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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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市监通告〔2022〕90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对5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1223号),现将涉及我省4家生产企业、5家经营企业共计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陕西晴雨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椒锅巴(椒香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生产日期:2022年7月18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2022年11月4日结案。该批次食品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置,且主动召回,并立即启动不合格项目原因排查整改,违法所得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260元。

  二、临渭区三张镇世纪亿都购物广场经营的陕西晴雨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椒锅巴(椒香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生产日期:2022年7月18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2022年11月21日结案。该批次食品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社会危害较小,与该单位经营的1批次不合格原味香瓜子并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二项进行处罚,罚款20000元。

  三、西安乐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香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生产日期:2022年7月21日。

  (二)情况说明

  经调查,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6日立案,2022年12月1日结案。该批次食品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840元,罚款75000元,罚没合计78840元。

  四、临渭区三张镇世纪亿都购物广场经营的西安乐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香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生产日期:2022年7月21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2022年11月21日结案。该批次食品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社会危害较小,与该单位经营的1批次不合格花椒锅巴(椒香麻辣味)并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二项进行处罚,罚款20000元。

  五、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西关购物广场经营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购进日期:2022年8月2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食品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于2022年9月9日当场给予警告处罚。

  六、西安真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油泼辣子炒锅巴(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生产日期:2022年5月12日。

  (二)情况说明

  经调查,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暂未结案。该批次食品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七、礼泉史德民都购物广场经营的西安真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油泼辣子炒锅巴(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生产日期:2022年5月12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2022年11月4日结案。该批次食品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八、渭南永顺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嘴巴恋人锅巴系列(油炸型膨化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生产日期:2022年7月20日。

  (二)情况说明

  经调查,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2022年11月14日结案。该批次食品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七项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6.8元,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236.8元。

  九、渭南市临渭区三张换琴物美鲜生活超市经营的渭南永顺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嘴巴恋人锅巴系列(油炸型膨化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生产日期:2022年7月20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2022年11月14日结案。该批次食品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1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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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namr.shaanxi.gov.cn/info/1312/234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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