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近年来,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关联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随着数字经济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商品房销售经营者通过网络方式标示价格信息,表现形式更加复杂,有待加以规范、引导。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对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新的规定。
二、文件制定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在制定文件过程中,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新要求,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落实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程序要求。二是坚持科学合理。吸收和整合了旧规定中的有关内容,衔接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全面考虑了购房人和商品房销售经营者的合理关切,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服务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同时参考借鉴了外省市的有关经验做法,使得体例更合理、内容更全面、规则更科学。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把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和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比较关心、关注的问题,通过新规定加以规范,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减轻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负担。
三、如何理解“一套一标”的要求?
“一套一标”是指商品房销售经营者严格按规定标明每套商品房的价格及相关信息,主要是为了督促商品房销售经营者更好地落实明码标价义务,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与“京发改〔2011〕554号”相比,文件为何删除了“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等表述?
“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等表述,主要涉及到行业管理要求,应当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文件为专门的明码标价类规范性文件,侧重于对商品房销售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的规制,因而删除了相关表述。
同时,文件在第十九条做了补充性规定。对于商品房销售经营者标示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文件对经营者公示代收代办费用有哪些要求?
相关经营者收取代收代办服务费用时,应当标明每一项代收代办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注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不得混合标价,不得与居间服务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六、为存量商品房买卖提供经纪服务的经营者,为何在结算前要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也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相关规定有利于购房人通过收费清单来验证经营者是否按照明码标价的内容进行结算,从制度上防止出现低标高结、两套价目表等问题的发生,充分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
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