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质检调研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律咨询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全文解读

  • 发布时间:2023-12-17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字号: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与明码标价相关联的停车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社会高度关注。另外,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对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结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新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三、预计取得的效果

  文件出台后,一方面将有利于引导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尤其是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减少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将有利于依法加强对相关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强化维权意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充分吸收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8号)的有关内容。

  文件分为总则、明码标价规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四个部分,共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总则部分,共三条。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的概念。

  二是明码标价规则部分,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方式、内容和一些基本要求,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要求。

  三是法律责任部分,共一条。规定经营者如不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或者有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同时,规定了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停车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是附则部分,共一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和废止有关文件。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有关方面所提意见建议,按照依法合规、便民利民、不做大改的原则,对两类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参考式样后增加了一些注释。

  五、适用范围

  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主要包括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P+R停车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三类,其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明码标价或者收费公示。

  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主要包括居住小区为本小区居民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如果实行免费停车,则不需要明码标价;如果实行有偿停车服务,不管是计时、计次还是长租收费,应当按照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充分保障停车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居住小区自治停车场,可以参照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要求执行。

  六、创新特点

  一是依据相关法规和行业管理实际,对机动车停车场的种类重新进行了归类整理,并将适用情况划分为:严格适用、应当参照、可以参照三类,防止出现适用范围覆盖不全的情况。

  二是针对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起止地点距离较长、起止地点中间包含两条及以上自然路段等特殊情况,对明码标价牌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防止出现停车人看不见、找不到明码标价牌的情况。

  三是考虑到机动车停车行为的特点,要求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做到现场标价,在做好现场标价的同时,倡导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充分保障停车人的知情权。在网络页面标明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有关内容,也应当与现场标明的内容保持一致。

  四是在坚持不做大改的前提下,对明码标价牌参考样式中的标价内容、字体大小和二维码的设置等做了调整。经营者可以对照参考样式对明码标价牌进行升级,以便于更好地满足合规要求、方便停车群众查看。

  七、关键词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

  八、专有名词诠释

  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减少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规定,由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单位,在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后开展经营的停车场。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包括了驻车换乘停车场。

  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规定,实行电子收费、停车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道路停车设施。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不属于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

  九、注意事项

  相较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8号),文件对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适用范围、标价形式、标价内容、参考式样等做了一定调整,对通过网络方式明码标价提出了明确要求。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zcjd/202312/t20231215_350177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质检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质检调研网 zj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