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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3-12-17
  •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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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政策解读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1日印发了《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豫市监〔2023〕80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则》《裁量基准》的制定意义

  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2021年以来,一批涉及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止。在当前形势下,基层执法更面临着合法与合理、活力与秩序、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等多重价值考量。为了进一步防范行政执法风险,引导基层执法体现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有必要作好“法治下基层”的后半篇文章,对现行《通则和裁量基准》进行修订,为基层执法质量提升提供制度支持。

  二、制定过程

  2023年7月初,省局启动文件的修订工作。其间,起草部门认真研究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合理借鉴了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局联合制定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并与省药监局就有关问题反复研讨,于8月中旬形成《通则和裁量基准(市场监管编)》,第一次发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市局和局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于10月9日再次征求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三、关于《通则》《裁量基准》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考虑到国家药监局正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并要求各省局据此制定药品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则和裁量基准》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不含药品监管)领域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其中,《通则》是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普遍性、一般性要求;《裁量基准》是对处罚条款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裁量基准不明确或者没有裁量基准的,按照《通则》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已经作出规定的,市县局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

  (二)关于《通则》。《通则》共28条(较2021版增加8条),重点规定了裁量规则的适用范围和要求;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的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等五项原则和九项考量因素;行政处罚裁量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等级的具体适用情形、方法等内容。《通则》在总局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充分考虑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性要求。如第十二条关于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危害后果轻微的具体规定,将有利于解决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实践中难以落地的问题。再如,第十一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足以起到惩戒、教育作用,或者从轻行政处罚按照法理情衡量,仍然显失公正的,应当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之规定,旨在引导基层执法注重过罚相当,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关于《裁量基准》。《裁量基准》涉及93部法律、法规、规章,370个处罚条款,涵盖了市场监管部门重要的处罚依据(较2021版《裁量基准》共增加、修正36部法律、法规、规章,117个处罚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修订过的部门规章,尽可能纳入《裁量基准》。同时,基于“法治下基层”的研究成果,对几十个常用处罚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譬如,为避免小过重罚,采纳平顶山、周口、驻马店等市局意见,针对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多个常用条款,以备注方式,对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罚款数额等作出具体规定,旨在体现包容审慎监管要求,避免小过重罚引发基层执法责任或舆情。

  (四)其他。下一步,将对《通则》《裁量基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以及行政执法相关政策的最新要求,适时予以修订、调整。

  

  文件地址:https://scjg.henan.gov.cn/2023/12-14/2866018.html


原文链接:http://scjg.henan.gov.cn/2023/12-14/2866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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