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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2-05
  •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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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2023年12月29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云南省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为督促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起草了《办法》,明确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明晰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配备、自查等工作要求。《办法》是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强化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和问题导向的具体举措;是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持续合规经营,同时切实减轻这类主体负担,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实际需要;是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提升监管效能的积极探索;有利于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推动《规定》在我省落地落实。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第二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据此,《办法》将适用主体明确为《规定》中未作具体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微型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餐人数不超过300人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不超过500人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或供餐人数不超过1000人的单位食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个体工商户、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摊贩)等。

  三、《办法》对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分类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主要考虑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情况,将小型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餐人数不超过300人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不超过500人的学校食堂等主体规模较小但风险大的主体列为第一类,严格执行《规定》相关要求。将用餐人数或供餐人数不超过1000人的单位食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风险较大的主体列为第二类,明确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周开展自查并备查。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体工商户、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风险较小的主体列为第三类,明确按月开展自查并备查。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个体工商户、食品摊贩(包括食品销售摊贩和餐饮服务摊贩)风险小的主体列为第四类,明确按月开展自查。分类原则总体按照风险等级逐级降低,同时在《办法》中明确各类主体重点自查的内容。

  四、《办法》对食品安全总监配备或明确食品安全员职责有哪些规定?

  《办法》中只要求第一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参照《规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其他三类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需要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只需明确食品安全员,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对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及承担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五、《办法》规范的主体,是否需要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规章机制?

  《办法》中只要求第一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参照《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其他三类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需要,但需定期开展自查。其中,第二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并保存记录备查;第三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并保存记录备查;第四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结合实际,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查。

  六、《办法》对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有哪些规定?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原文链接:http://amr.yn.gov.cn/info/1729/377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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