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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监督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2-20
  •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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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对食品小经营店实行备案管理,授权省市场监管局制定食品小经营店具体认定标准。

  《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川市监规发〔2023〕10号)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食品小经营店包括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食品小销售店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食品销售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不含100平方米),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个体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经营场所包括食品销售、贮存等区域。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小经营店的备案依据主要是《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小销售店应当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无需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川市监规发〔2023〕10号)相继实施,我省对食品小经营店的管理政策作出重大调整,致使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客观情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指导各地有关部门和广大食品经营者正确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特制发本通知。

  二、监督管理

  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小经营店的监督管理主要依据是《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的经营者法律责任和享有的权利是有区别的,总体来看,对食品小经营店的要求有所降低,但是,食品小经营店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新的政策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备案受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广大食品经营者正确办理有关备案。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gkzcjd/2024/2/18/0c6743bac4734b81a97b2510dacfa41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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