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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指引》 要点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2-24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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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布指引为什么要表述广告主的主体义务?

  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发起者,也是直接受益者,能够直接决定广告内容真实性。在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活动中,广告主须具备与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内容相关的主体资质,确保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表述内容有证明材料佐证,且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发布指引的要求,不得发布指引中负面清单内容。

  二、发布指引为什么要表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主体义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须按照《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强化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前的审核工作,通过收取、查验有关证明文件,保障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的真实、合法。

  三、发布指引为什么要表述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主体义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虽未直接参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代言等行为,但为广告活动提供了网络空间等便利,因此,需要对其提供的网络空间加强管理,不断完善服务协议和规则,对发现的虚假违法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消除虚假违法广告的不良影响。

  四、如果出现虚假违法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上述主体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广告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发布虚假违法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须承担相应的被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发布虚假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还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代言虚假违法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的广告代言人须承担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责任,明知、应知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并被行政处罚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广告代言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须承担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zcjd/202402/t20240223_3568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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