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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品监管局公布6起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4-03-24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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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纵深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全方位筑牢药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促进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在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药品监管局公布6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宁市湟中区某村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7月6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湟中区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某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药品货架中存放有过期药品颈康胶囊1盒、复方羊角颗粒2盒、布洛芬片3瓶。经查,当事人未对存放于治疗场所的药品做好日常管理和使用期限查验工作,导致药品过期。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过期药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北州门源县某诊所使用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执行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案

   案件情况:2023年10月26日,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该诊所有使用医疗器械未进行使用前质量检查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2022年8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单位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带针)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袋”三类医疗器械时,未能提供上述三类医疗器械使用前的质量检查记录,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进行了整改。2023年10月26日,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存在以上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黄南州尖扎县某发廊经营使用不合格化妆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3月15日,尖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发廊所使用的化妆品进行抽检后发现,其经营使用的洗植萃控油调理洗发液1批次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查,该不合格化妆品从西宁购进,当事人未索证索票,共购进20盒,购进价格为98元/盒,零售价为138元/盒。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化妆品,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海东市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备案化妆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3月15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样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洗发液、护发素、沐浴液三种产品涉嫌未经备案;产品标签标示与注册批件、备案凭证的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使用期限信息不相符。现场封存无规格净含量的洗发液120瓶、护发素54瓶、沐浴液130瓶。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没收上述无规格化妆品,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海西州格尔木市某诊所销售劣药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件情况:2023年8月14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诊所开展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有“艾珂尔”牌利巴韦林滴眼液1盒、“珍视明”牌四味珍层冰硼滴眼液4盒、“益达明”复方门冬维甘滴眼液4盒、“罗欣”牌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4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有“凯迪亚”牌一次性无菌敷贴A型24片、一次性无菌敷贴A型30片、“宝泽”牌创口贴敷贴型4盒、创口贴敷贴型35片。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海南州同德县某美妆店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案

   案件情况:2023年8月28日,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美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使用的调理护发素20瓶、粉底液4瓶、晶润珍珠保湿柔肤水6瓶均无限用日期。经查,该店负责人从网上购买粘贴纸,私自更改以上化妆品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年6月12日。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相关工具,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09A24BE0-095D-438D-840C-CC2C1823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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