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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免予行政处罚清单》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5-02
  •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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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持续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按照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免于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主要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单》包含5项免予行政处罚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除没收违法食品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二是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三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可以免予除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四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违法医疗器械后,可以免除行政处罚;五是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违法化妆品后,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三、适用要求

  一是要正确把握适用条件。在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需要同时满足《清单》列明的适用条件才能免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是要依法处理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清单》明确要没收违法产品、违法所得的,应依法没收违法产品、违法所得,对需要收缴违法产品的,要依法予以收缴。


原文链接:https://amr.guizhou.gov.cn/jdhy/zcjd/202404/t20240423_84341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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