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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部分地区停水期间瓶(桶)装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发布时间:2024-05-02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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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经营者:

  由于宁张路13公里北川小微创业园处六水源主输水管道爆裂,4月28日下午西宁市及海东市平安区部分地区处于停水状态,为进一步维护停水期间瓶(桶)装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以下的罚款;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市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操纵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顶风作案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将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115997C2-F740-4DB4-AF97-E5B6D32AE1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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