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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典型案例,奖励举报人33.6万元

  • 发布时间:2024-06-16
  •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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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和《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实施以来,新疆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近期,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从严肃查处的举报案件中选取并公布6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1:举报查处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2024年1月23日,群众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举报,反映塔城市晨光聚源燃气石油有限公司储油罐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接报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塔城市晨光聚源燃气石油有限公司现场油罐实际库容与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相符,油罐容积超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一级加油站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处110000元和20000元的罚款。

  2024年5月13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相关规定,奖励举报人19500元。

   

  案例2:举报查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9月3日,群众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举报徐矿集团哈密能源有限公司为躲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超时报警,在2023年8月3日—30日期间安排井下各班组1名人员携带他人定位卡升井并伪造出入井签字记录,导致井下实际作业人数与人员位置检测系统、出入井记录本统计的人数不一致,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接到举报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据相关规定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通报了举报事项。经查,徐矿集团哈密能源有限公司隐瞒下井人数情况属实,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10月17日对徐矿集团哈密能源有限公司和有关人员作出处2133800元的罚款。

  2024年4月2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按相关规定,奖励举报人256056元。

   

  案例3:举报查处盗采煤炭资源

  2024年1月,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安委办(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阿乐惠镇某片区存在盗采煤炭资源情况。

  经查,韩某、王某等人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和设备在该片区私挖盗采煤炭资源。执法人员现场查处28人、涉案车辆15辆、盗采煤炭500余吨,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2月18日,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规定,奖励举报人10000元。

   

  案例4:举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造假

  2023年8月,群众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向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举报,反映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特殊工种取证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培训造假。

  经昌吉州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核查,该举报事项中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培训造假问题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企业作出处70000元的罚款。

  2023年11月,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按相关规定,奖励举报人10500元。

   

  案例5:举报查处矿山企业未经批准实施尾矿回采

  2023年11月21日,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叶城县重工业园区临钢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回采尾矿。

  经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和叶城县应急管理局核查,叶城县临钢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处50000元和20000元的罚款。

  2024年5月10,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规定,奖励举报人10500元。

   

  案例6:举报查处瞒报事故

  2023年3月,群众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反映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伟晔矿业克孜库坦煤矿瞒报2020年5月发生的1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经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核查,2020年5月7日库车市伟晔矿业克孜库坦煤矿在清渣期间,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并隐瞒不报,举报属实。

  2023年8月,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规定,奖励举报人30000元。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调动社会公众参与举报积极性,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

  群众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微信小程序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拨打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991-5093123)反映安全生产领域有关举报线索。

   


原文链接:http://yjgl.xinjiang.gov.cn/xjyjgl/c112964/202405/6a6ed2793f7f43b887426a5da7e948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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