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办理程序(修订稿)》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4年3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对原《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24年5月1日进行实施。为参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水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办理程序》(以下简称《办理程序》)。
二、修订过程
启动《办理程序》修订工作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学习并借鉴其他省份的工作经验,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向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办理程序》的公开、透明。共征集意见建议6条,其中采纳1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3条,未采纳意见经沟通后均达成一致。
三、修订内容
参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全区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承担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的各项具体工作。工作程序由“申请、立项、起草、审定、报批、发布、修订和废止、归档”调整为“征集、评估、立项、制定、审定、报批、发布、修订和废止、归档、实施”。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删除办理依据中《关于取消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4〕262号),国家新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新增监督实施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不再重复引用。
(二)增加在征集、制定和实施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要求,确保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的公开、透明。
(三)增加在立项程序中如需进行撤销、增补、调整项目可以由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区局批准后实施的要求。
(四)增加在审定程序中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的要求。
(五)增加在报批程序中项目计划规定期限的要求,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区局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六)增加在修订和废止程序中如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由起草单位填写修改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申报表,经相关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区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
(七)增加实施程序对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续有效性跟踪、推广宣传、意见反馈等方面的内容。
(八)删除原《办理程序》附件,删除的内容将在其他配套行政性文件中作出具体要求。
(九)其他文字性修改
四、修订意义
《办理程序》的修订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体系,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计量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