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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青海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 发布时间:2024-06-29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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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3月21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通知、声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西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使用通知、声明作出强制消费者购买该公司指定燃气壁挂锅炉的规定,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办理商品房交房手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0.9万元。

  案例二 海南州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院违规收费案

  2024年1月 4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院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在全省医疗行业商业贿赂和价格收费专项检查中,被发现贵德县某医院存在违反政府价格规定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期间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共计17.59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59万元;2.罚款8.79万元。

  案例三 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查处某烟花爆竹协会违规收费案

  2024年 3月 19日,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某烟花爆竹协会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在元旦、春节期间重要民生商品稳价保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烟花爆竹协会存在统一采购烟花爆竹进行加价销售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以及《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5万元。

  案例四 黄南州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液化气供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4年 1月 30日,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液化气供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属于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3万元;3.罚款10.78万元。

  案例五 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学生服案

  2024年 3月 15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学生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学生服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学生服外观质量项目不符合 GB/T31888-2015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学生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38元;3.罚款 2.25万元。

  案例六 海南州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二郎剑景区民俗风情小镇某小炒馆经营禁止食用青海湖裸鲤(湟鱼)案

  2024年2月21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二郎剑景区民俗风情小镇某小炒馆经营禁止食用青海湖裸鲤(湟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接到相关部门移送某小炒馆涉嫌经营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鲤(湟鱼)线索后,查实2.15kg青海湖裸鲤(湟鱼)并准备加工成菜品进行销售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经营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鲤(湟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禁止食用青海湖裸鲤(湟鱼)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青海湖裸鲤(湟鱼)2.15kg;2.罚款3.7万元。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A77B52AF-7BDE-4B21-B129-FECAF7B46C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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