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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7-14
  •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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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是发展数字经济的核心与基础。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均提出,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登记制度是要素产权界定和流转的基础,依法依规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有助于明晰数据的产权归属、权益边界、权属状态,从而有利于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动、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

  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确定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的通知》,山西省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要求建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体系。山西省委、省政府将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列入省委深改委2024年重点改革工作安排和省政府工作报告。

  为规范山西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登记申请,登记审查和核准,登记证书的撤销、变更、续展、注销,管理运用,附则六章,共计29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登记对象、登记主体、登记原则及登记部门。《办法》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是“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登记主体是“数据处理者,即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获取、存储、加工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办法》明确登记遵循“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诚实信用、促进流通”的原则,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承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明确了登记申请人、登记主体合作处理数据、委托处理数据、公证存证、登记申请表、声明承诺、申请日期、撤回申请等内容。《办法》规定向登记机构发起申请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登记申请人,申请通过后,申请人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办法》规定申请登记的数据集合应当进行公证存证或运用区块链等可信技术进行存证。《办法》规定登记申请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数据集合名称、应用场景、数据集合的结构和规模、数据处理规则、更新频次、数据来源、存证公证情况、样例数据、个人信息处理说明等。《办法》还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数据的合规性及提交的登记申请信息、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声明承诺等。

  第三章 登记审查和核准。明确了登记审查的方式、不予登记的情形、申请材料的补正期限、公示与中止登记、登记证书的颁发及有效期等内容。《办法》规定登记机构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办法》明确对登记前未进行存证或公证、无法证明数据来源合法、数据处理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存在未解决的数据权属诉讼纠纷、申请人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重复提出登记申请等情形不予登记。《办法》规定对经形式审查符合登记要求的,在登记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任何人均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颁发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登记证书的撤销、变更、续展、注销。明确了撤销登记、变更登记、续展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办法》规定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登记后对数据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严重阻碍或不利影响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由登记机构撤销登记。《办法》规定权益主体、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发生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的,数据知识产权以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转移的,登记主体、或依法承继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办法》还规定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证书的,登记主体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登记主体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已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的,或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登记机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管理运用。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档案、登记公告信息的检索服务、登记信息的查询、数据安全管理义务、登记证书的运用、部门协作、登记备案等内容。《办法》规定登记机构应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档案,公开登记公告信息,提供登记公告信息检索等服务,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监控、保密和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伪造、涂改、冒用、非法买卖、出租登记证书。《办法》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登记主体持有相应数据的证明,可作为数据交易流通、收益分配、质押融资、权益保护的权属依据。发展改革、工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数据、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证券监管、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登记证书的运用。《办法》还规定登记主体通过质押、许可等方式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的,应当自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并鼓励登记主体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开放许可。

  第六章 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主体、施行日期及试行期限。

  

  相关链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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