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市监规发〔2023〕6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药监局,厅机关各处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3年10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促进诚信自律,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指全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应当做到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过惩相当、保护权益。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谁处罚、谁列入、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执法办案机构为主导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执法办案机构负责实施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信用监管机构负责信息化保障和依据外部门法律文书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法制机构负责本级和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制审核。
其他业务监管机构负责本业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督查指导。
第二章 列入标准
第五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并且在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等领域,存在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因长期停业未经营依据《公司法》等规定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但罚款数额三千元以下(含本数)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实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程序期间,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规定义务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应终止列入程序。
第三章列入管理
第十条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
第十一条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作出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单独作出列入决定,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将违法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内容包括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第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作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
(一)拟办审查。拟决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办人员应当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
(二)法制审核。案件承办机构将相关材料报本部门政策法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三)审批决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拟列入或者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
(四)上级同意。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五)告知听证。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发出决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列入或者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制作并发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第十四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等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互联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判定为信用风险高(D类)企业或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章 移出管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十八条【移出程序】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履行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义务的相关材料,说明事实、理由。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移出。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实施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其公示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申请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列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内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专项执法检查。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情况的执法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附件: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文书格式
附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
当事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 |
住所(经营场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
审批事项 | 建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
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 | 经办人员: 年月日 | ||
执法办案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业务主管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部门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
当事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 |
住所(经营场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
审批事项 | 列入/不予列入/提前移出/撤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
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 |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
是否经过听证程序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申请听证 □已经听证 | ||
当事人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 | | ||
听证意见 | | ||
执法办案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业务主管机构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法制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部门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上一级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市监〔〕第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经查,你(单位) (事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年月日。期满一年后,你(单位)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作出前已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 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市监〔〕第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法院(司法文书名称及文号)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年月日。期满一年后,你(单位)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本 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协助公示函
市监〔〕第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条规定,作出将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市监〔〕第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特请贵局于收到本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协助公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市监严违入〔〕第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 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市监〔〕第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你(单位)于年月日依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文书号)。
本局对你(单位)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已于年月日 被变更(被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予以撤销,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本 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包括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及时完善公示系统,方便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
第五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依照规定实施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信用监管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协调维护等日常管理。
保密审查机构负责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六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并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公示截止期。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进行必要的处理,经保密审查机构审核、机关负责人审定后予以公示。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其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的,应自作出不予公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备案。
第三章 公示途径
第九条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条 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书面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未经依法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系统宁夏频道无证无照公告栏进行公示。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对于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同时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公示的网址、公示期限、修复流程等内容。
第四章 公示修复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作出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录入相关更正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较低数额罚款是指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则处以三千元以下(含本数)罚款。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不视为较低数额罚款。
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标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截止期,公示期满后,公示系统自行停止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期限三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实施提前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内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项执法检查。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摘要格式
2.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表
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修复告知书
附件1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
单位 | 名称 | | |
注册号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 ||
公示截止期 | |
附件2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表
案件名称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
公示内容 |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 |
公示理由、依据和期限 |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及自治区实施细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三年(三月)。 办案人员: 年 月 日 |
保密性审核 | 保密审核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 |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
附件3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告知书
( )修告〔 〕 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
你单位因违反规定,于年月日被处予的行政处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http://nx.gsxt.gov.cn/index.html)进行公示,记于你单位名下,公示期三年(三月)。根据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你单位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将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公示期满月/年后,你单位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或到本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处罚信息。
申请信用修复不收取任何费用。
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备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wps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实施细则
动漫解读:动漫解读丨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