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质检调研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律咨询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8-17
  •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字号: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完善专利开放许可相关纠纷调解等配套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时化解专利开放许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为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开展研究工作,于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25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对《办法》定位、条款表述等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于2024年7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九O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当事人所用表格(模板)作为附件一并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的案件受理、案件调解、结案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包括第一条~第三条: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的意义、法律依据和工作原则。

  第二章是案件受理,包括第四条~第九条: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条件,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的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和受理登记等内容。

  第三章是案件调解,包括第十条~第二十条:明确了指定调解员的程序、调解员数量、应当回避的情形,调解过程中对调解员的行为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不当行为的惩戒措施,调解实施的步骤、期限,中止的情形和中止恢复的条件等内容。

  第四章是结案,包括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签订调解协议书的情形,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生效条件,终止调解的情形,调解的次数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是附则,包括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日等内容。

  

  相关链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590号)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107284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质检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质检调研网 zj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