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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8-24
  •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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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做大做优做强数字经济。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均提出,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其中《规划》还专门部署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要“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确定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的通知》,河北省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数据知识产权试点省份。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列入2024年重点改革工作任务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为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数据要素创新开发利用,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形成了《河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3月初,省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赴江苏、浙江、广东等三个第一批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调研,期间深入学习了三省在政策制定、登记实践、转化运用等方面的经验做法。4月,省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专班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试点工作中关键节点及重点环节多次研讨,5月份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至7月底,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进行完善,形成《办法》(审议稿)。8月20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总体原则、登记申请、登记审查、变更备案、证书使用和监督管理六部分。

  一是明确登记总体原则(共3条),包括《办法》的适用范围、登记服务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及登记机构。《办法》明确登记服务遵循“依法合规、公平有序、诚实信用、自愿登记的原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承担登记服务工作。

  二是明确登记申请要求(共4条),包括申请主体、登记前的数据存证或公证、登记申请的提出和登记申请日须满足的具体条件。《办法》要求申请主体应当是依法依规处理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其数据处理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提升数据的真实性、可追溯性,《办法》规定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提前运用具有专业性和可信性的区块链等相关技术进行存证或公证,并对提供数据可信技术存证的平台或机构作了要求。《办法》明确登记申请表的具体事项包括申请人信息、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结构规模、更新频次、算法规则、存证公证情况、样例数据、承诺声明等,规定申请人应通过登记机构指定的登记平台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三是明确登记审查程序(共6条),包括审查、补正、审查公示、异议处理、发证及公告、撤回、放弃、撤销和送达日。《办法》要求登记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并规定了6种不予登记的情况。《办法》明确了登记机构进行公示、异议、发证、公告工作的有关事项,并对申请人撤回、放弃、撤销申请作了说明。

  四是明确变更备案规范(共3条),包括变更登记、转化运用和变更公告。《办法》规定权益主体、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人通过许可使用、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保险、信托、证券化等方式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的,应当自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事项备案。

  五是明确证书使用事项(共2条),包括证书效力和证书有效期。《办法》明确登记证书是登记主体依法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知识产权权益的初步凭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内容(共3条),包括登记信息的公开查验、规范登记行为和强化部门协同。《办法》要求登记机构应当为数据知识产权信息查阅提供检索等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在拓宽运用场景、强化权益保护、深化安全治理等方面加强协作,并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及试行期限。

  四、施行意义

  《办法》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具体要求,重点把握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四个充分”的基本原则,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总体原则、登记申请、登记审查、变更备案、证书使用和监督管理做了具体规定,为登记实践和证书运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的施行,对保护数据来源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使用、规范数据市场行为、助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相关链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107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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