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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9-03
  •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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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推进检验检测行风建设,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4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四川省2024年度省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川市监函〔2024〕46号),2024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检查178家机构。其中:机动车领域检验机构70家;食品、农产品领域检验检测机构40家;生态环境领域监测(检测)机构30家;建筑材料领域检验检测机构20家;司法鉴定、自然资源、水利工程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共16家,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机构2家。重点检查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及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的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性,严肃查处出具不实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职责分工

  1.机动车领域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按照《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22〕295号)要求,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4〕53号)同步开展,由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联合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篡改检验数据、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结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依法依规对检验检测资质进行吊销或撤销处理,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食品、农产品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由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要求联合实施监管。

  3.生态环境领域监测(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由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联合实施监管。

  4.建筑材料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联合实施监管。

  5.司法鉴定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由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联合实施监管。

  6.自然资源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由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联合实施监管。

  7.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由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各级水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联合实施监管。

  8.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机构监督抽查由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从事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具有RD7资质和CMA资质从事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理。

  (二)时间安排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自2024年8月开始至11月完成全部检查任务。

  (三)其他要求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对风险等级高、信用等级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要求适当提高监督抽查频次,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严厉查处。对机动车、生态环境监测等高风险领域,市、县两级应合理分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省、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不重复,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如已组织开展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请于8月31日前将被检查机构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认检监管处。

  二、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回头看”

  省市场监管局适时组织对2023年以来一般程序新获证和以备案形式办理资质认定相关事项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新获证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等情形。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对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专项整治检查中检查结果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能力验证为不合格的机构实施“回头看”,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开展整改,是否存在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线索组织调查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依法查处。各部门要保持对检验检测突出问题、突出风险的高压监管态势,聚焦“舌尖上”“车轮上”“屋檐下”等民生领域,以食品农产品、机动车、建筑材料、生态环境等消费量大、风险系数高的产品为重点,对故意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二)加强联合惩戒。各部门要不断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建设,联合制定计划、联合实施检查、联合通报结果。对严重违法失信的检验检测机构,坚决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行业管理要求的,通过通报相关部门停止采信结果,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确保其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三)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各部门要督促从业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照《2024年度四川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和行业管理要求,于2024年8月31日前逐项完成自查和整改,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如实填写自查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执法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落实好主体责任。

  (四)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过程要严守客观、公正、严肃的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不得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品及礼金,不得接受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安排的宴请等。

  (五)强化结果公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强化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接受社会监督,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处理。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请于2024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总体情况、存在问题、检查情况分析及工作建议等)和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报省市场监管局认检监管处。如遇重大情况应随时上报。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刘  磊   028-86607669

                          宁  豪   028-86607618

          公安厅          邓  康   028-87595519

          司法厅          黎洋丞   028-86750498

          自然资源厅      包雨函   028-87035791

          生态环境厅      李  涛   028-62371351

                         (机动车检验机构)

                          宋龙娟   028-80589095

                         〔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厅  李方明   028-85565615

          交通运输厅      范子愷   028-85525285

          水利厅          陈虹宇   028-86959033

          农业农村厅      高  琴   028-85505819

  

  附件:1.2024年度四川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2.2024年度四川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省市场监管局  公安厅 司法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2024年8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4/9/2/6fdbc69900d0468497ea237b26263c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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