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标准化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闽政〔2022〕33号)等有关规定,现制定《福建省实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实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各单位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和推动标准国际化,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助力新时代新福建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设立福建省实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标准化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闽政〔202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市场监管局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全省从事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管理项目,荣获标准贡献奖、企业标准“领跑者”的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项目,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服务平台的建立与维护和其他按照国家、省委和省政府明确要求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补助的标准化工作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开展国家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理论研究科研工作。
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的补助资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行业标准制修订政策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国际标准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其中: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含修订),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含修订),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六条 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和主导修订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非首位的起草单位为参与制定和参与修订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或参与)制定(含修订)标准”的证明。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我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服务平台的建立与维护,是指覆盖全省范围的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与服务平台、两岸标准共通信息和服务平台等平台的建立、升级改造及日常维护,以及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等工作。
第八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提前预算、重点突出、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并由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年度安排,对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的补助资金初步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市场监管局下达补助资金,并对资金发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和绩效目标、项目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落实好标准化工作补助资金保障政策,做好资金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确保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
第九条 凡在福建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章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十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标准的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包括主导和参与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开展国家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外文版翻译;承担的国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项目,包括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含具有秘书处功能的工作组)的工作;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承办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三)荣获标准贡献奖、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包括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和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项目;
(四)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级区域、园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工业、农业农村、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省级区域、园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省级工业、农业农村、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五)我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服务平台的建立与维护项目;
(六)其他按照国家、省委和省政府明确要求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等。
第十一条 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补助额度:
(一)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际标准,总补助额度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资金补助;总补助资金以各阶段申报情况累计计算,具体为提交新工作项目提案(NWIP或NP)通过证明材料、提交委员会草案(CD)通过证明材料、提交国际标准最终草案(FDIS)通过证明材料各计入补助额度的20%、提交正式发行版国际标准(IS)证明材料计入补助额度的40%,最终补助额度按各阶段累计核算,并于标准发布后依申请一次性发放;
(二)主导、参与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为5万元;
(三)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外文版翻译补助额度分别为10万元、5万元;
(四)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一次性补助额度为20万元。
省内单位参与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必须是标准文本中排名前三位的起草单位。省内单位申请国际标准补助资金的,应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省内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或修订相关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补助。
申请标准研制补助资金的项目,只限已正式发布标准文本,且发布时间限制在截止推荐日期之前的2周年以内,逾期未申请补助资金以及曾经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补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额度为80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含具有秘书处功能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额度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对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额度为10万元;
(四)对承办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标准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荣获标准贡献奖、企业标准“领跑者”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对主导制修订的单位,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的单位,分别补助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二)对荣获“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按《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三)对荣获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补助额度,同一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5个项目。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获评时间限制在截止推荐日期之前的2周年以内,逾期未申请补助资金以及曾经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予以补助。
省内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或修订标准并获奖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项目补助额度如下:
(一)对承担国家级区域(园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验收通过且考核分数≧90分的,补助额度为20万元;
(二)对承担国家级工业、农业农村、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验收通过且考核分数≧90分的,补助额度为8万元;
(三)对承担省级区域(园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验收通过且考核分数≧90分的,补助额度为15万元;
(四)对承担省级工业、农业农村、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验收通过且考核分数≧90分的,补助额度为5万元;
(五)申请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应提供考核分数≧90分的验收报告及验收通过文件,且申报时间不晚于验收通过时间两年内;
(六)项目补助资金含项目验收前已发放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我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服务平台的建立与维护,每新开发一个平台补助额度30万元。现有平台维护补助额度10万元/年。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省委和省政府明确要求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一次性补助标准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同一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如当年审核资金总额超过预算安排金额,相关单位当年实际补助金额=(当年预算安排资金金额/当年审核资金总额)*单位当年审核补助金额。
第三章项目的受理、审核
第十八条 为全面提升补助资金全流程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申请补助资金全程网办。
第十九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登录福建省标准质量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常年可在管理系统申报标准化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根据管理系统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福建省标准化工作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补助资金的,应按照相应阶段在当年度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未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将扣减50%项目阶段资金额度;
(三)申请国家标准研制补助资金的,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证明;
(四)申请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补助资金的单位,应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申请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补助资金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委/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成立该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文件;
(六)申请我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服务平台的建立与维护的单位,应提交平台建立佐证材料和维护清单等材料;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核流程:
(一)申报项目由省级归口单位或者设区市(含平潭)市场监管部门初审。初审单位受理项目申请后进行筛选、汇集,在规定时限内推荐通过;
(二)省市场监管局审批后,对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反馈意见并说明未通过审核的理由;
(三)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单位,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项目单位,由省市场监管局进行再次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和依据向提出异议方反馈;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市场监管局对符合补助资金规定要求的单位,按照我省财政政策要求和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执行期间,省市场监管局应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补助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省级及以上标准贡献奖奖金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要求执行。其他标准化工作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标准化相关活动,促进标准化工作的良性循环,不得用于个人的绩效、奖励等私利支出。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省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2026年。2022年度及之前已核准未发放的标准化工作补助资金项目仍执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市监标准〔2020〕224号)。其他涉及省级标准化工作补助资金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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