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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川市监)撤冒字〔2024〕11号

  • 发布时间:2024-09-15
  •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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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四川博艺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5100001821263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陈红霞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8号

  经营范围:文化产业的策划、交流咨询服务;礼仪服务;计算机信息咨询及维护;商务服务业。(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4年6月11日,陈红霞(居民身份证号:513***********1322)向我局反映其身份被当事人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2月22日已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05年2月28日取得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含有“陈红霞”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322)及“陈红霞”签名的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设立登记;陈红霞本人对当事人的登记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及追认相关登记材料。调查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查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8月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2005年2月28日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备案)的四川博艺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备案)事项中陈红霞的登记的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4/9/11/6f48377c6e974d83aeffd68207028a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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