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方位筑牢药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促进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现公布6起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青海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案件情况:2023年12月21日,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青海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宗喀藏药浴粉”一事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包装标签显示有治疗功效、适应症和用法用量,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标签所列治疗功效、适应症和用法用量未经核准,经认定属于销售假药行为。
查办结果:2024年4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5月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格尔木市张某某无证销售假药案
案件情况:2024年1月2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该市检察院移交的案件,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7月至2022年5月期间,通过微信、电商平台购买“九龙中药丸”1228包,并从某电商平台定制印有自己姓名及联系方式的外包装材料,替换原药品外包装后,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对外全部销售。上述药品经检测、认定后定性为假药。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650元、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西宁市城东区某眼镜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案件情况:2024年1月9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销售软性角膜接触镜29盒、未销售5盒,销售隐形眼镜护理液5瓶,未销售30瓶。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未销售的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4788.5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海晏县某综合西医诊所销售过期药品案
案件情况:2024年1月24日,海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柜台内待售的3种药品均已过有效期限。经查,过期药品共计7瓶,分别是:颠茄片3瓶、有效期限2023年7月,枸橼酸喷托维林片2瓶、有效期至2023年12月,醋酸泼尼松片2瓶、有效期限2023年12月。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尖扎县某理发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案件情况:2024年4月22日,尖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理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过期蓝朵纷彩染发膏化妆品14盒、净含量100g、使用期限2023年9月24日。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达日县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件情况:2024年7月5日,果洛州市场监管局联合达日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卫生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过期医疗器械分别是一次性采样容器63支、规格:3ml、有效期限2024年5月1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1/2)抗体检测试剂盒(乳胶法)小包装38袋、规格:板型单人份40人份/盒、有效期限2024年6月7日,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6盒、规格50支/盒、有效期限2023年12月。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