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各资质认定审查部,各检验检测机构:
现将《2024年度全省建材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存在的问题,按要求抓好整改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2024年度全省建材检验检测机构
专项监督检查情况
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 2024 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函〔2024〕84 号)安排,2024年6月,省局组织开展了全省建材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一、基本情况
省局抽调3名行政监管人员、6名技术专家组成3个检查组,在全省范围内随机抽查信用评价C类的建材检验检测机构30家,其中石家庄市5家、邢台市3家、邯郸市3家、张家口市2家、保定市4家、廊坊市3家、沧州市3家、衡水市2家、雄安新区5家。此次检查既注重监督实效又讲求帮扶提升,检查组针对规范性问题,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讲解、实操指导和问题答疑,帮扶解决问题38个。检查结束后,现场将事实确认单反馈受检机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确定7家机构资质能力存在不符合资质认定发证条件问题,移交属地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问题的3家机构移交行业部门调查处理。
二、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资质条件不能持续满足问题
河北鑫泽瑞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梦艾建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家机构现场已无人员、设备;河北恩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测维(河北雄安)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家机构处于停工状态,现场无人员,无法实施现场检查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符合情况;河北科博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正在搬迁新场所;定兴县华太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标养室的控制显示器与室内温湿度表显示的温湿度差异较大且均超出了标准要求;分析天平未安装;多功能电动击实仪落距不符合GB/T50123-2019标准要求;液压式弯曲试验机的校准证书不符合要求;邯郸市智华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复测水泥试验样品,检验人员操作不熟练。设备垂直燃烧试验仪的空气流量计和丙烷气体流量计精度不满足《电线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第12部分:单根绝缘电线电缆火焰垂直蔓延试验 1kW预混合型火焰试验方法》GB/T18380.12-2022标准的要求。
河北鑫泽瑞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梦艾建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恩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测维(河北雄安)检测认证有限公司4家机构已不具备资质条件,由所在地市局督促其办理注销手续;河北科博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场所搬迁,由所在地市局督促其办理变更手续,资质变更未办理完成前,不得对外出具检测数据、结果;定兴县华太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智华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部分设备、设施或人员不满足资质条件,由所在地市局督促其改正,未完成整改前,相关资质能力不得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二)资质条件规范性问题
1.设施设备问题。主要表现为:(1)设施设备配备的问题。个别单位应配备通风设施的实验区域存在无通风设施,通风设施未封闭、排风设备缺失或未接电等问题;配备的干粉灭火器已失效等;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缺少钢制混凝土试模;生石灰未消化残渣含量测定仪不满足标准要求。(2)设备放置安装的问题。落锤冲击试验机、安全帽冲击性能设备与配套使用的试样预处理设备的距离较远,无法实现试验的有效衔接;导体电阻测定仪与力学性能试验机放置同一检测室,节能检测室、混凝土及外加剂物理性能检测室放置烘箱,相互之间存在干扰;水泥胶砂振实台、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等设备的安装不符合标准或说明书的要求;混凝土坍落度试验用钢板的挠度、导体电阻测定仪的安装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3)设备的校准问题。个别机构设备校准报告缺少“CNAS”标识;设备未校准或校准参数不全;设备校准的量程不能覆盖使用的范围。
2.人员能力问题。主要表现为:检测员对混凝土抗渗性能、混凝土外加剂、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等项目的检测不熟悉,不能按照标准规范和本公司体系文件的规定正确开展相应项目的检测,存在操作不正确、流程不清楚、记录不完整等问题。检测人员未签署不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工作的承诺书;未以单位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等。
3.分包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为: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检测公司。
4.标准变更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单位未及时对JTG 3431-2024等新标准进行变更;部分单位标准变更前未认真进行方法验证,导致变更后的垂直燃烧试验仪、水泥胶砂搅拌机等设备不符合新标准的要求。
5.其他问题。主要表现为:文件管理不规范,实验室墙上张贴的设备操作规程等文件未受控,质量手册修订后未发放;未对设备校准服务方进行评价;忽视特种设备管理,机构使用的5t、10t天车未建立档案、无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实验室的气瓶管理不规范等。
以上问题已由检查组现场指导帮扶机构整改,请各地市局督促相关机构整改到位。
(三)检验检测行为问题
1.记录信息规范问题。主要表现为:委托单中委托信息填写不完整,个别信息不正确,更改不规范;原始记录信息量不全,记录的内容不完整,缺少过程试验信息;检测报告信息量不全,个别结果表示不完整,表述不规范,与记录不一致;检测记录及报告未保存电子数据,或者保存的数据与实际不相符。
2.样品存放问题。主要表现为:未设置独立的样品室;样品室已检区和留样区未有效区分;未建立留样样品台账,留样数量不足,到期样品不处理;样品编号规则不符合要求;样品未标识或标识方式不科学,容易混淆。
3.检验检测过程规范问题。主要表现为:个别机构试验用样品数量不足;已检测完伸长率的钢筋试件无标距,检测完的钢筋弯曲试件数量与委托的试验数量不相符;抗冻试件未按照标准规定的龄期进行试验等。
邯郸市智华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保定朴矩土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澜畔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3家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中存在的问题,由属地局移交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做好后处理工作。各有关市局要按通报要求,做好相关机构的处理工作。对于已不满足资质条件的机构,要督促机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整改期间暂缓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要安排监管人员和技术专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确认整改到位的,可恢复其继续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对于需整改复核的机构,要组织技术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验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机构,要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涉及的检验检测行为问题,由属地市局将机构事实确认单和已固定的现场证据一并移交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同时,各市局要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和帮扶指导,广泛宣传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的有关政策,教育引导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规范使用“CMA”印章,不得再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领域的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CMA”印章。
(二)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各机构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持续保持资质认定原发证条件,防止再次出现设施配备不完善、设备放置不合理、环境条件设施控制不严格,检验人员对本岗位检验标准或方法不熟悉等资质认定能力保持不足问题。对今后各类检查、评审活动中,通报中列举的资质能力问题再次出现的机构,要从严处理,一律取消不满足资质条件的能力。
(三)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和工作质量。各机构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质量,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结合通报中列举的问题内容,运用质量监督、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措施,有效对照自查,并逐项整改,规避、降低运行风险,保证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和工作质量。
(四)及时报送处理结果、录入整改报告。各市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督促各受检机构对照事实确认单的问题逐项整改,整改时间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各机构要将经各地市局核实过的整改报告及时上传“河北省检验检测监管决策系统”。